2004年2月3日 星期二

領導人看法非港「實際情況」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依《基本法》第45和68條所定的條件,要符合香港的實際情和循序漸進兩個原則。本文擬根據法律的解釋原則,詮釋什麼是香港的實際情。
第一,產生辦法是要依據香港的實際情和循序漸進兩個原則規定。這也是說有關規定要同時符合兩個原則而不能只符合其中一個或以一個原則來規限另一個。因此不能以香港的實際情來作為不需循序漸進的理由。若循序漸進的理解是07及08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與之前不同,並已定下最起碼朝向普選的進展幅度,那香港的實際情的理解就只能用於釐定07及08年可否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
第二,《基本法》規定實際情是香港的實際情而非籠統地說實際情。因此台灣大選的結果、台灣民眾對「一國兩制」的想法甚至北京領導人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看法也不應考慮,因它們都不是「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有人說香港政制改革屬中央與特區關係,這可能是對的,但中央與特區關係卻不能是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時要考慮的因素。政治體制改革屬中央與特區關係是體現在附件一及二的修改,分別要得到人大常委會批准及向其備案。
不能以實際情 決定毋須 循序漸進
第三,要理解和引用一些法律原則,決策者必須考慮所有有關因素,不能考慮任何無關的因素。什麼是這法律原則有關和無關的因素,就視乎法律原則的上文下理。香港的實際情就是現在要引用的法律原則,而其上文下理是關於: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規定;二、這些辦法都是朝向以最終由普選產生為目標;及三、這目標要循序漸進來達到。
換句話說,有關的因素只能是那些涉及這三方面的因素,其他都一律是無關的因素。
以此推論,下列的因素在引用香港特區的實際情這法律原則時,當屬有關的因素:
一、香港政治、社會及經濟情可否支持07及08年全面普選;
二、香港選民素質(如教育水平)可否支持07及08年全面普選;
三、港人有否強烈訴求希望07及08年全面普選;
四、香港現行政制是否存在根本問題(如認受性薄弱而影響管治)而須透過全面普選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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