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4日 星期六

直選特首符行政主導

新華社發表文章,引述中央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說:「未來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堅持從實際情出發,循序漸進的原則,有利於鞏固和完善行政主導制,有利於社會各階層的均衡參與。中央政府在考慮這一問題時,最大的眼點是要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要解讀這說話,我們必須先假設這說法是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的。有人理解這說話是指制訂07/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時,除要符合《基本法》已有的兩個原則:實際情和循序漸進外,還得符合3個額外的原則:
一、有利於鞏固和完善行政主導制;
二、有利於社會各階層的均衡參與;
三、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這3個額外的原則可能是源自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由全國人大提交關於《基本法》的說明。
問題是姬主任的說明具有什麼法律地位。若一份對法律的說明能為法律文件加入新內容,無異是說姬主任個人的權力竟可凌駕通過《基本法》的全國人大。這明顯不符合法治和中國憲制。因此我們不能理解這3點是《基本法》以外的額外原則。它們頂多只能是在詮釋香港特區的實情這原則時所應考慮的因素。
普選本是最終目標
但在考慮這3點因素時,是否表示必然要排除07/08年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基本法》45及68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以普選產生,換句話說,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普選產生必然是符合《基本法》的。這也是說,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普選產生必然也能符合這3點的要求。不然就會出現邏輯謬誤和不符合《基本法》的說法。難道我們會說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普選產生就必然會破壞行政主導、不利各階層的均衡參與和破壞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若是的話,為何《基本法》在最先的時候會定出普選為最終目標?即使是真有衝突的話,一些已明確寫出來的規定必然凌駕於那些隱含不明的原則性因素。
故以符合《基本法》的方法解讀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說法,結論就會是,我們可以在考慮這3點因素和其他有關香港的實際情的因素後,決定07/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是否普選,但這說法並沒有排除在07/08年就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若有人選擇採用毋須符合《基本法》的解讀方法,當然可以得出不同結論,但那就要假設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知法犯法,這就更加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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