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我們更明白「一國兩制」的真正意思了 ──與王振民商榷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提出補選行政長官只能當餘下任期的法律理據主要有二。
他提出第一個理據是根據中國的憲法解釋理論和實踐,國家職位出缺時,補選的官員只當餘下任期。由於《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在特區的延伸和拓展,是憲法的子法,故在理解《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時,得按照同一原則來理解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不能脫離中國憲法發展出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哲學。
這一說法的基本假設是在理解《基本法》時必須依據中國的憲法解釋理論。《基本法》沒有錯是一份中國法律,但它也是香港普通法的源頭。若「一國兩制」是要讓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那除非是涉及一些中央主權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根本原則性條文,以普通法原則去理解是更合適的。
補選行政長官是否只當餘下任期或可當整全任期其實不涉及任何重大的憲制性原則。有國家如美國選用餘下任期,也有國家如法國選用整全任期。中國的憲政制度是以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故國家職位都是要與全國人大屆期相連。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卻明顯不是設計香港的政體時的基礎,若是的話,行政長官的任期也應與全國人大屆期相連了。
補選任期的安排如何應是屬於有關憲制本身的內部問題。從特區的內憲制去看尤其是立法會的屆期的關係,我們卻看不到任何需要把行政長官的任期定為特定長短的屆別如全國人大一樣。若依《基本法》原先的安排,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相間是沒有規則的。在2007、2027和2047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會在同一年進行選舉。但在其他屆別,立法會可能在行政長官的第1年任期、第2年任期、第3年任期或第4年任期進行選舉(見表一)。
如人們仍要說這它們的屆別相間是有規律的,那臨時立法會的設立就完全把任何規律打破了(見表二)。
特首和立法會屆別相間沒有規律
若連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這類不涉及重大憲制性原則的問題也要依據中國的憲法解釋理論來理解,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實在並不算高了,我們也更明白「一國兩制」的真正意思了。
第二個論據是《基本法》把香港特區政治發展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07年前,第二階段是2007年後。附件一以2007年為界並作出明確規定,至於2007年後則可另作規定。要達至這2007年的界線,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必不可以超越2007年。
這理據不無道理,但問題是若這理解是真確的,那為何草委在草擬《基本法》時不把這安排明確寫出來。條文上的空白表示了這立法原意並不明確。原則上我並不反對這2007年的界線,但法律解釋只能把不明確的條文搞清楚,而不可以把實質的意思加進條文裏去。因此若真要實踐2007年的界線,修改《基本法》才是符合法治的最理想做法。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