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 星期三

第三次釋法 破壞更大

人大常委第三次釋法,對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的衝擊,比過去兩次的釋法衝擊來得更大和更深遠。
第一次釋法是特區政府因終審法院有關居留權的判決而主動提出,人大常委被動地配合特區政府的要求。這是特區政府自毁長城,自行犧牲高度自治以換取管治上的一時方便。中央政府干預仍是有限。
第二次釋法是人大常委就07/08年不進行普選而主動提出,特區政府被動地配合中央政府的要求。中央政府不相信特區政府能駕馭香港內部複雜的政治局面,故主動出擊處理掉政制發展的爭議,特區政府只能站在一旁搖旗吶喊。但至少特區政府也是在明示下配合中央政府。
到了第三次釋法,表面是由特區政府主動提出,以浧清補選行政長官任期問題;但卻實在是在中央政府主導下配合演出。特區政府因中國法律專家的言論就突兀地改變一貫立場,跟著因香港有人指出司法覆核,便向人大常委提出釋法。但歸根到底這是因中央政府對任期問題已有定論,但又不願背上干預之名,那特區政府就乖乖地站到台前,按著暗示的劇本演出。明是特區主動,中央被動;暗卻是中央主動,特區被動。特區政府被操控的程度已到了這一個地步,這還是否可以叫做高度自治實屬疑問。香港也再沒有任何獨特性了。
對法治的衝擊
香港的法治就好像是一個銀行戶口,過去那麼多年來建立的法治傳統,為香港的法治戶口累積大量儲備。每一次的釋法都會從這法治戶口大量提取法治儲備。雖然釋法是根據基本法條文作出,但整個程序缺乏透明度,公眾不可以參與討論。且人大常委是一政治性組織,沒有如法院般的獨立性,以政治的需要為法律條文添加實質的內容。這些都是損害法治的。
若第一次釋法是因居留權涉及香港社會重大社會資源,而第二次釋法涉及香港民主發展的重大憲政原則,我們還可找到一丁點兒理由去作出釋法。但第三次釋法只涉及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並不涉及任何重大社會資源或重大憲政原則。只是為著一些純政治的考慮,(能否信任某人擔任整全的五年任期或顧慮某人可能因要等候五年才可以出任行政長官而喪失興趣) ,也要啓動釋法這破壞性那麼大的機制,法治受到多大的尊重也輕而易見了。
現在香港的法治戶口雖還未透支,但若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那麼輕易就會從戶口提取法治資本,那就像特區政府財政赤字一樣,即使還有儲備,但國際投資者就會對香港的法治穩健失去信心。這對香港長遠的破壞不可以說是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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