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5日 星期日

長毛宣誓的憲政意義

長毛提出立法會誓言的加料版本,對很多人來說好像無甚意義,但其實這是對香港憲政極有深層意義的行動。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去看,長毛的誓是否有違反《基本法》呢?《基本法》第104條對立法會議員宣誓有兩個實質要求:(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2)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要長毛的誓詞包含了這兩點要求就初步是符合《基本法》。若長毛為誓言加料而新增內容與這兩項實質要求沒有衝突,那也不會是與《基本法》有衝突的。
但第104條也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現在問題是「依法」宣誓是否指議員必須完全一字一句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的「立法會誓言」讀出誓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
「立法會誓言」本身也不是完全把《基本法》第104 條的內容照搬。至少「立法會誓言」也在《基本法》第104 條的規定外加上了「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等字句。我們很難想像一位立法會議員在宣讀誓言時遺留了這些《基本法》以外的字眼中的一部份或改動了這些字眼但意思相同就會被定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舉一個例子,如一位議員在宣誓時讀出了符合《基本法》第104 條的要求後,只讀出:「盡職,守法,廉潔,為香港特別區服務」;或讀出:「盡忠覆行維護正義及其他當行的職務,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就會被定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治並不是那麼死板的要求一字一句去理解「依法」。而且民選的立法會議員所處的情況與一般宣誓情況有別。在其他情況下如証人在法庭宣誓作供,或許要求完全得依從一字一句還有理據,但民選立法會議員所代表不單是他自己,還有是支持他的選民和民主這重要價值。在理解法律條文時,若只是基於一些純技術的原因就去把一位由市民根據民主選產而選出的代表的資格,法治就是完全凌駕於民主的價值了。
這不是說民選代表可任意妄為,完全不用理會法律的要求。若長毛的誓言連《基本法》第104 條的兩點實質要求也不包括或新增內容與這兩點有明顯衝突,那的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但現在的爭議是我們是否應把法律死板地執行而不理會其他更重要的價值。
從政治的角度去看,長毛的誓言繼續了他衝擊建制的街頭行動。他的誓言其實是在法律所定的界限邊沿,考驗特區政府、立法會和中央政府旳政治包容度。法律的界限其實是浮動的,而界線最終定在那裏往往取決於政治的決定。在香港還未全面實行民主,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還未具備充份的認受性時,以包容為本來管治比之以限制為本的管治是更適當的。在雙普選的憲政爭議,我們已可看到中央政府是以限制多於包容。但那至少還是一些影響香港長遠發展有關的事宜。但現在長毛的誓言其實並沒有任何長遠的影響,若連這也包容不下,那就讓我們看清楚「一國兩制」的空間真實上有多大了。
長毛的誓言並非是意氣或口舌之爭。他的行動其實是為我們去測試甚或挑戰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能多容度異見。現在球已在場中,在10 月6 日及以後的日子,立法會秘書、其他立法會議員、將要選出立法會主席、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香港的法官和中央政府都要去思考這管治問題:包容為本還是限制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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