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 星期三

從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看香港未來的管治體制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有兩項安排是特區政府絕不會接受的。一是行政長官不可以有政黨背景,另一是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不可以設上限。有政黨提出這兩方面的修訂,但都遭特區政府反對。立法會主席也否決了這些修訂,因它們與條例草案的主題無關。一般條例草案的主題都是比較籠統的,但今次條例草案的主題非常詳盡,可說是滴水不進。看到特區政府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是那麼小心,要排除任何被修訂的可能性,不禁會問特區政府為何要如此的精心部署呢?這正反映出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是不容許行政長官選舉出現任何差錯的。這一點與中央政府一直以來對香港管治的設計,和在香港的部署都是十分相符的。
在「一國」主導下的「一國兩制」,中央政府是依靠一位可信任的行政長官作其駐港代理人來保障中央在港的利益。從《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行政主導的憲制計設,及先後以董建華和曾蔭權來出任行政長官,我們都可看見中央所作的一切都是要確保行政長官由當選到施政,都要在中央的掌握中。行政長官在當選後要作出不屬任何政黨的聲明,就是要防止行政長官會在當選後,在中央以外可以有其他的政治勢力影響他的決策。不設提名上限則是要排除會有中央屬意的人選以外的候選人出現,確保行政長官選舉不會出現任何變數。
以現在的政治環境去看,中央這樣的部署是可以明白的。中央政府現在盤算的可能是不用看那麼長久,重要的是穩住2007年的選舉,確保曾蔭權能連任。但當曾蔭權在2012年退下後又如何呢?中央是否可以繼續這種管治方式呢?沒有成熟的政黨,一切都只能靠行政長官個人的政治魅力去維持那似有似無的管治聯盟,和繼續要求公務員系統政治歸邊而不能達到政治中立。這樣個人化和鬆散的管治模式能否在2012年繼續發揮有效的管治功能,實屬疑問。
在2006年的今天,立法會已引入相當程度的普選、香港公民社會的政治醒覺、香港政黨已建立起的政治影響力及網絡等因素,已使香港的政治生態產生了巨大的轉變。再加上這幾方面在未來六年必然會出現的進展,這都會使這一種在上一個世紀80年代設計的「一國」式的管治模式,不可能在2012年以相同的方式運作下去。中央可以短視地看香港的管治,但香港就要在將來付上政治代價。唯有發展政黨,使政黨成為行政與立法之間和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黏合劑,那香港才能有一個合乎現代憲政的管治體制。
為了香港的長久發展,中央不可以不細思後曾蔭權時代的管治問題。政黨發展並不可以在短時間內見到功效的,那是必須要作長久部署的。政黨已是香港管治不可或缺的部份,問題是我們必須有合適的土壤讓香港的政黨在未來的幾年有充份機會成熟起來。行政長官要非政黨化的要求會向香港有潛質的政治人才發出一個錯誤的訊息,政黨並非爭取政治領導地位的必要條件,那會對政黨吸納政治人才做成障礙。在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排除有多位候選人出現,使即使是親中央的政黨也不可以利用此最後機會實習一下如何進行全港性的大規模選舉工程。因此,不容讓行政長官參與政黨和不容許各政黨參與競逐行長官都會使香港政黨的發展繼續滯後。若是這樣,香港政黨發展到了2012年的情況仍會是非常不樂觀,香港的管治亦會同樣面臨相當大的危機。我相信這些都不是中央所願意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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