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6日 星期六

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的衝突

有關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在特區成立初期出現的《張子強案》與《李育輝案》,我們已看到有衝突的情況。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到現在為止,香港特區與內地司法部門只在民事訴訟方面達成了一些協議。這包括了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 (1999);執行仲裁裁決(1999);及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2006)的安排。在這方面,澳門比香港先與內地達成了全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2006)。
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了兩地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兩地卻還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最近因陸羽茶室槍殺案中的內地居民嫌犯和香港居民嫌犯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審,這問題又再次引起關注。在此案件,有三名嫌犯是內地居民,其他五名嫌犯(包括了主謀)是香港居民。從案情看,案件的策劃及進行都是在香港,受害人亦是香港人。整個案件與內地有關的部份只是有其中一位香港居民嫌犯到內地接洽兩名內地居民嫌犯到香港犯案,並他們在香港犯案後返回內地匿藏。
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依香港的法律,香港法院主要是以「地域的原則」來行使其管轄權。只要犯罪行為是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就有管轄權。故香港法院對這案件明顯是有管轄權的。
根據內地的法律,內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其實並不是那麼明確的。中國《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因這案件不是在內地進行,若內地法院要對此案行使管轄權,那「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要理解為包括香港。
就文字的表面意思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然包括香港,但若再看深一層,這樣的理解就會使內地法院對香港差不多所有的案件都會同時擁有管轄權了。「一國兩制」 的目標是要讓香港享有高度自治,而這是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若內地法院依《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可對香港差不多所有案件有管轄權,那就難說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了。因此,但這一種理解是與「一國兩制」不符的。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在《刑法》第六條中的理解,相對於香港而言應是指司法領域,而不是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的國家邊界領域。那麼內地法院就不能以《刑法》第六條這規定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再且,第六條是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內地法院才對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有管轄權。《基本法》的規定就可以說是在《刑法》外的特別法律規定。《基本法》並不是只適用於香港,它還是適用於全國的。《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這不單是指香港特區政府或內地的執法機構不在香港特區的領域內執行《刑法》,它還可包含《刑法》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領域內的意思。故即使不採用司法領域的概念來理解中國領域內的意思,由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這另有的特別規定,所以中國《刑法》也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因此任何人在香港特區領域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不會基於《刑法》第六條這規定而受內地法院所管轄的。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內地法院當然亦可依據這條文在此案行使管轄權。但這條文在理解上亦有不明確的地方。若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是指國家邊界領域,因這案件是在香港發生,那麼這一條就不適用。但若是如第六條般是指司法領域,那就會使內地法院對所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作的犯罪行為也有管轄權。這同樣會與「一國兩制」的理念不相符。因此,在理解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時,那應是指在香港沒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依這理解,在此案件有三名嫌犯是內地居民,那內地法院對他們的確是擁有管轄權的。但對另外五名香港居民嫌犯,內地法院就沒有管轄權了。
至少對這三名內地居民嫌犯,內地和香港法院是同時擁有管轄權的。要處理這種管轄權的衝突,我們應有更明確的原則,而不是由一些隨機的因素如嫌犯是在那裏落網來決定案件的管轄權誰屬。
一個有用的原則是以嫌犯在那一個法院受審更能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來分配管轄權。一般來說,在犯案地點所在的法院來審理案件會在取證上是較容易,故現在這案件由香港法院來審理可能是更為適當。不違言內地的刑事訴訟程序在保障嫌犯公平審訊的權利上,與香港及國際標準仍是有一個差距,故由香港法院來審理亦會是對嫌犯有較大保障的安排。
到現在為止,處理兩地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協議還未達成,故即使香港特區政府向內地司法或執法機關提出移交嫌犯的要求遭拒絕,我們也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去強制內地的司法或執法機關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只能寄望有關協議能儘早達成,使兩地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能在《基本法》及《刑法》的規定下有一個更妥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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