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日 星期六

檢測超速

最近警方使用雷射槍檢測汽車超速,因其準確性成疑,在社會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但警方表示雷射槍已經過絴細測試,其準確性沒有問題,故重申由於超速是引致交通意外的十大成因,並不會停用雷射槍。
大家集中討論的是雷射槍的準確性,使用的手則及某名人的超速檢控得扣減等問題,但卻沒有太多人提到警方選擇以雷射槍或其他方法檢測車速的地點及時間的準則。
按警方提出繼續使用雷射槍來檢測汽車速度的理據,那是由於超速是引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不論雷射槍是否準確,更根本的問題是警方選擇進行檢測車速的地點及時間是否與這目標有直接關係。
按筆者的個人經驗及觀察,警方一些檢測汽車速度的地點及時間,至少從表面看來,卻與這政策目標沒有很直接的關係。
很多時候,在一些路面車速限制由七十或八十公里突減至五十公里的交界處,警方都會在那裏設置檢測車速點。當然警方的理由是因路面情況的需要,而要減低車速限制,故為了防止意外就需要在交界處設置檢測車速點。但警方這樣的做法,捕捉到的超速駕駛者往往並非那些狂飆或在路面上極速左穿右插的司機,反而是捉著不少駕著家庭房車,只是對那段路面不熟識,時速僅是近七十公里的司機。
以警方有限的資源,設置這種檢測車速點是否最能達到其針對超速是引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的政策目標呢?再且判定執法政策是否達到目標,並不應是檢控了多少超速駕駛者,而是因超速而導致交通意外的數字是否有所增減。對這些方面,警方亦應提出更多資料讓公眾知道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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