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7日 星期一

不賠償散養家禽戶違反《基本法》第105條?

政府修訂《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則》,把飼養不超過20隻家禽的人的轄免權收回,但政府卻不願意對有關散養家禽戶作出賠償。依規例,所有飼養家禽者得申領牌照,無牌飼養者會被罰款五萬港圓起。有團體認為政府不賠償的決定可能違反了《基本法》。《基本法》第10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征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05條是否有補償的責任要看幾方面的問題。
《基本法》第105條規定政府在「徵用」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有補償的權利。《基本法》英文版用的字詞是”deprivation”,翻譯過來是「剝奪」。與「剝奪」不同,「徵用」似乎是除了是財產所有人的產權要受到損害外,財產的擁有權還要由原所有人轉到政府,那才產生補償的責任。美國憲法有相類似的條文,所用的字詞是”taking”,翻譯過來是「取得」。那與「徵用」又有點不同,「徵用」似乎是要在政府向財產所有人提出了要取去他的產權的要求後才會產生補償的責任,而不只是單純的取得就可以。換句話說,根據《基本法》第105 條,政府要向財產所有人提出要他把產權轉給政府的要求,那才會產生補償的責任。問題是現在的措施主要並不是政府要求散養家禽戶把家禽的產權轉給政府,而只是他們不再轄免於申領牌照飼養家禽。因散養家禽戶不知怎樣理這些家禽,才會是由政府向他們收回家禽。
若我們不去把「徵用」、「剝奪」或「取得」那麼細緻的劃分,只要是財產所有權受到損害就會產生補償的責任,我們還要看怎樣產權才算受到「剝奪」。《基本法》第105 條把使用、處置和繼承財產的權利都包括在產權內。故此即使人仍保留財產的擁有權,但他使用、處置和繼承財產的權利是受到限制,那他的產權仍可算是受到實質的「剝奪」(de facto deprivation)的。但財產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要受到多大的限制或監管才算是實質的「剝奪」,那就要視乎實際的情況看限制或監管對財產的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損害的程度而定。政府措施的性質和合理性也會是考慮的因素。
政府現在的措施是針對飼養不超過20隻家禽的散養家禽戶。對於那些現在無牌飼養超過20隻家禽的人,他們已是違法的了。散養家禽戶通常會如何使用和處置現正飼養的家禽呢?這些家禽可能是:(1)供自行吃用;(2)供售賣給其他人吃用或;(3)作為竉物。但他們是不可以把家禽賣給其他人作竉物的,因現行法例已規定這是要申領牌照的。
政府的措施會如何影響散養家禽戶呢?除了把家禽交回政府外,他們可以:(1)把家禽吃掉;(2) 把家禽送或賣給其他人吃掉;(3)以其他方法結朿家禽生命並處理屍體(如埋在地下或火化);(4)付出萬多圓來申領家禽展覽牌照或;(5)放生。
對於那些飼養不超過20隻家禽供自行吃用的散養家禽戶,政府的措施會逼使他們提前吃用所有家禽。若飼養的數量很少,措施對他們實質的影響不會太大,因這些家禽原先也是為了吃用而飼養,現在只是遲吃早吃的問題。若飼養是的數量是接近20隻,那他們可能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自行把家禽都吃掉。政府可以給與他們長一點的寛限時間,或讓他們儘快把家禽賣給其他人即時吃用,那對他們的影響也不算是太大。這與飼養家禽供售賣的散養家禽戶情況相約,若給與他們長一點時間,他們應不難把現在飼養的所有家禽都售賣出去給其他人即時吃用。對於他們以後不能再自行飼養家禽吃用或售賣而導致一些損失,《基本法》第105條對這種潛在的利益是不提供保障的。
對於那些飼養不超過20隻家禽作為竉物的散養家禽戶,這措施對他們的影響就會實質得多了。這類別還可能包括了一些飼養家禽作非食用的商業用途(如賽鴿)的散養家禽戶。若他們能証明家禽真是飼養作為竉物的,因家禽是他們的竉物,要他們把竉物吃掉、或送或賣給其他人吃掉,那將大大規限了他們的使用權。要他們結朿家禽生命亦會大違他們的本願。放生也會把他們與所飼養的家禽的關係割裂。
現在家禽展覽牌照萬多圓的費用也會實質使他們不能繼續保有家禽。政府其中一樣可以做的,就是確保申領家禽展覽牌照不會太因難並把費用減至一個較合理的水平,那就可減低這措施對這種散養家禽戶產權的實質損害。不然的話,那有可能構成實質的剝奪財產而產生補償的責任。但政府若真的要禁止一切散養家禽的話,政府可能要直接向這種散養家禽戶以公共衛生為理由徵用這些家禽,那也是要作出補償的。
有人可能以房委會最近嚴格執行禁止住戶在單位內飼養貓狗作竉物的規定為比對,認為也不用對飼養家禽作為竉物的散養家禽戶作出賠償。但有兩點他們之間是有不同的。第一、香港並沒有禁止在其他地方飼養貓狗作竉物,竉物的主人仍可在其他地方或交給其他人去飼養,竉物的生命不會因政府措施而要結朿的。第二、公屋住戶在入住時已知道在單位內飼養貓狗作竉物是不容許的,但這些散養家禽戶在相關規則通過前是合法地飼養家禽的。
總結而言,政府現行的措施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05 條是並不能一刀切地去說的。我們還得看各個散養家禽戶的個別情況、飼養家禽的目的、政府措施對他們的實質影響及政府在之後的配合措施等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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