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8日 星期二

宗教仇恨、褻瀆、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

西方報章刊登穆罕默德的漫畫在全球引發回教徒強烈的反應,當中的爭議涉及多個人權和法律的概念。這包括了「宗教仇恨」、「褻瀆」、「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這些概念複雜且相互關連,公眾在討論這議題時可能會容易混淆,致產生不必要的分歧。本文嘗試釐清這些概念,把爭議的重點聚焦,希望這樣能讓大家更易就這議題取得最大的共識,減少紛爭。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2)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國際人權要求各國立法禁止人們以宗教仇恨為由,煽動別人去歧視、敵視或向其他人施以暴力的行為。宗教仇恨涉及三方。第一方(甲方)是作出煽動行為或言論的人。第二方(乙方)是被煽動去作歧視、敵視或作出暴力的行為的人。第三方(丙方)是被人歧視、敵視或施以暴力的人。構成宗教仇恨並不一定要有人被煽動了,也不需要有人實質被歧視、敵視或施以暴力,只要有人作出了一些行為,而這些行為客觀地看是很大可能有人會因此而被煽動以宗教仇恨為由人去歧視、敵視或向其他人施以暴力,那已構成了罪行。
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要保護的權利是丙方不受乙方的歧視、敵視或暴力的侵害,但針對禁制的是甲方向乙方煽動宗教仇恨的行為或言論。丙方不需要知道也不一定要對甲方的行為有主觀的負面感受。同樣,即使丙方對甲方的行為或言論有主觀的負面感受,但若甲方的行為或言論並未構成以宗教仇恨為由去煽動乙方去歧視、敵視或向丙方施以暴力,那並非宗教仇恨法所禁制的。因此在看這些漫畫是否有煽動宗教仇恨而須禁止,取決的並非回教徒的主觀感受,而是刊出這些漫畫是否會煽動其他人去歧視、敵視或向回教徒施以暴力。制定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是各國的責任。
禁止褻瀆的法律與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的焦點卻是不同的。很多西方國家都有禁止褻瀆的法律。英國普通法就有以下的規定:「任何出版若對、耶穌基督或聖經;或英國教會依法確立的禱文,有輕蔑的、辱罵的、粗野無禮的、荒唐的物事,即屬褻瀆性。發表或出版對基督宗教不友善,或不承認神存在的言論,若是以文雅及温和的言語來表達,那並不算是褻瀆性。涉及的準則是有關教理的表達方式,而非其內容。」 這些西方國家禁止褻瀆的法律主要是保護基督宗教,對回教及其他宗教不提供相同的保護。
禁止褻瀆的法律與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的分別有兩方面。第一、禁止褻瀆的法律保護的內容除了是某一宗教的尊嚴外,也包括了信徒們(即丙方)的主觀宗教情感。第二。它要禁制的是甲方向丙方作出的褻瀆性行為或言論,並不如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般需要有一個乙方才能構成罪行。
國際人權卻沒有如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般,明文要求各國必定要制定禁止褻瀆的法律,也沒有要求在制定時必要給與所有宗教一樣的保護。因此,即使這些西方國家只保護基督宗教,或是沒有相類似的法律保護其他宗教和它們的信徒,那是沒有明顯地違反了國際人權的規定。但根據國際人權的標準,各國是否有責任保護所有宗教的信徒免他們宗教的情感受到傷害呢?這就關乎禁止褻瀆的法律與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的關係。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條確認所有人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是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若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言論自由是可以受到限制的。「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其他人的宗教自由。《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 條保障人們表示(manifest)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歐洲人權法庭曾在Otto-Preminger-Institut v. Austria 一案作出這樣的理解,認為人在行使其表示自己的宗教的自由時,他必須容忍和接受其他人會拒絕他的宗教,或宣揚與他的宗教敵對的其他宗教信念。但政府可能在一些情況下有責任確保任何拒絕或反對某一宗教信念的表達方式,是不會影響所有人能和平地享有他們的宗教自由。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一些反對或拒絕的方法可能會產生實質的後果,使那些持有被反對或拒絕的宗教信念的人難以繼續持有或表達他們的宗教信念。不過也有少數的法官認為宗教自由並不包括保護一個人的宗教情感不受到傷害。
即使我們確認人的宗教自由是包括了他的宗教情感不受到傷害,這還未直接可以支持各國就有責任制定適用於所有宗教的褻瀆法,保護人們的宗教情感。這可能只可用以支持一些國家的選擇性的褻瀆法是合乎言論自由而已。我們要思想的是在多元的社會,保障各人的宗教情感的理據所在。由於西方社會經歷幾百年的世俗化或非宗教化,視宗教只是一個人的個人行為,如一個人的個人嗜好一般,並不涉及太大的社群性;故宗教情感並未如在回教世界般那麼受到重視。
但即使真是要制定適用於所有宗教的褻瀆法,所要禁制的言論和行為,要針對的應是表達的方法而非表達的內容,且要禁制的表達方法必須是極度的令人難以容忍的。這不能單單以宗教信徒的主觀情感來決定,且要是在一個多元社會中所共同認可的標準下也視為極度不當的才可予以禁制。回看西方報章刊登的漫畫,我們要問的是它們在多元和客觀的準則下是否已達到那極度不當的程度。
西方報章刊登穆罕默德的漫畫引發了我們思考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和禁止褻瀆的法律。兩者要處理的問題並不相同,雖然會有重疊但所禁制的行為卻是不同,禁制的理據也是不同的。這正可讓我們在多元的社會下,重新反思人和信仰及人和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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