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

特區政府的認受性

常有人說特區行政長官因並非由普選產生,故特區政府的認受性不足,致特區政府的管治出現很大問題。但自曾蔭權出任特首後,雖然經歷「西九」及「政改」的失敗,但他及特區政府的支持度仍可以維持在高水平。最近的特首選舉,曾蔭權也是在高民意的支持下,由一個沒有多大認受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為第三任特首。
這兩個說法好像存在了矛盾。若曾蔭權不是由普選產生,那他的認受性應不會高的,但為何他又可以維持高民望呢?若曾蔭權實際上有著很高的認受性,那為何又能說不是由普選產生的特首及特區政府的認受性不高呢?董建華在初出任特首時也是享有高民望的,那他怎樣由高認受性變為低認受性呢?那究竟是由民意調查去決定一位特首的認受性還是有其他原則呢?
這可能是出於我們在引用「認受性」(legitimacy) 這概念時過於籠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況下說某政府官員或某政府機構有或者沒有認受性時,他們其實可能是指著認受性的不同理解。
哈佛法學院的Richard Fallon教授提出了「認受性」可以有三個不同但又相關連的向度:一、法律認受性 (legal legitimacy);二、社會認受性 (sociological legitimacy);及三、道德認受性 (moral legitimacy)。(參Richard Fallon, “Legitimacy and the Constitution,” (2005) 118 Harvard law Review 1789。)
法律認受性為認受性所設的標準是政府或政府官員的行為或政策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行為或政策就是缺乏法律認受性。換句話說,合符法律要求的行為或政策都是享有法律認受性的。在香港這比較重視法治的憲制,政府在大部份情況下的行為及政策都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故法律認受性是認受性最起碼的要求,但卻不是認受性的唯一要求。
有時候政府的行為或政策會在司法覆核的訴訟中被裁定為不合法,但我們不會單單因為政府輸了一些司法覆核的訴訟就說政府的認受性出現問題。不過,有時候即使一些政府行為或政策是合法的,我們還是會認為政府至少在這範疇是缺乏認受性的。公民抗命也就是由此產生。從這可以看到認受性必有其他的向度。
社會認受性是指社會民眾對政府或政府官員的支持程度。高社會認受性是指政府得到多的民眾支持,低社會認受性是指政府得到較少的民眾支持。當說曾蔭權有高民望時,那就是指他有高的社會認受性了。
但這樣說,其實還是不太準確的。社會認受性本身是可以包括很多不同民眾對政府的態度。這些態度包括了:一、積極支持;二、跟從社會大部份人的取態而支持;三、出於慣性地支持;四、漠不關心下表現為支持;五、不支持但沒有強烈的原因要去反對;六、不支持但只作消極的反對。這六種態度從表面去看都可以令人以為民眾是支持政府的。
只有當民眾進到以行動去積極地反對政府,政府失去社會認受性才會變得明顯。如五十萬港人在二零零三年七一上街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及要求董建華下台,特區政府缺乏社會認受性的事實才得以突顯出來。社會認受性亦會隨著民眾對政府個別政策的評價累積而來的觀感而轉變,或升或跌。董建華的社會認受性,就是在連番政策失誤後,由高點下滑至要被迫因病下台。
道德認受性不是看政府實際得到多少民眾的認同,而是看基於特定的道德原則,政府是否能符合這些原則的要求。愈高的道德認受性即指政府愈能符合相關的道德原則的要求。不同人會使用不同的道德原則來量度政府的道德認受性。有人可能是以政府的產生或運作程序是否符合民主的原則為評核標準;有人則是以政府的實質政策是否符合公義在不同理解下的要求。因此不同人對政府的道德認受性是可以有不同甚至相反的結論,視乎他們所採用的道德原則是甚麼。
這也可以解釋為何曾蔭權在高民望下仍可以說是認受性不高。曾蔭權的高民望是指著他的社會認受性,但說他不是由普選產所以認受性不高是指著道德認受性而言。所以兩種說法是可以共存,因我們是引用了不同的認受性概念。
結合三種認受性的向度,我們對政府的認受性可有更豐富的了解。三種認受性是相互關連的,有法律認受性的政府在一般情況下都會有社會認受性及道德認受性。不過,有法律認受性的政府,也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是缺乏社會認受性或道德認受性的,因法律認受性只是認受性最低的要求。
另外的一種情況是在一事件中,政府沒有了法律認受性,但它卻可以還是享有高的社會認受性。最好的例子就是終審法院在最早期的內地子女居留權案件,裁定特區政府在訴訟中敗訴,但民眾卻支持特區政府去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來推翻終審法院的裁決。
如上所述,政府有高的社會認受性卻可能缺乏道德認受性,或有道德認受性的卻未必一定有社會認受性。另一個例子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的要求為內地子女居留權的爭議釋法,在推翻了終審法院裁決後,特區政府原先的決定就有回法律認受性,且同時得著社會認受性。但這做法卻可能對某些人來說,因違反了法治的原則或不能保障內地子女的基本權利,故特區政府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行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的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都可以說是是缺乏道德認受性的。政府若長期缺乏道德認受性,其社會認受性亦有可能會受到損害的。
因認受性有這多向度的性質,當我們去評核政府的認受性時,我們就不能籠統地去說政府有認受性或是沒有認受性,我們必須清楚知道是指著那一向度的認受性來說。
曾蔭權和特區政府若要維持高認受性,不能只是作了合法的事就滿足,因法律認受性是最基本的。他們也不能太過依賴高的社會認受性,因那是會不斷轉變的。曾蔭權必須能同時回應社會對道德認受性的不同要求,那他和特區政府的整體認受性才可以有更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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