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不拆皇后碼頭的合理期望

古物古蹟諮詢委員會決議將皇后碼頭評為一級歷史建築。按古物古蹟辦事處在其網頁公佈有關歷史建築物級別的定義,一級歷史建築的評級是指此建築物是「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但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在古物古蹟諮詢委員會作岀此評級決議後,卻即時公開表明即使皇后碼頭被列作一級歷史建築,但亦不可能原址保留,必須先搬離原址再研究重置方案。
現在的爭議是在古物古蹟諮詢委員會把皇后碼頭評級為一級歷史建築後,特區政府是否必然可以有權把皇后碼頭先拆再定重置的方案 (即使是原址重置)呢?雖然評級不具直接的法律效力,但特區政府在決定如何處置皇后碼頭時,卻必須注意終審法院在二零零二年在《吳小彤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從英國普通法引入的「實質合理期望」的原則。特區政府如未能妥善處理相關的決定,若有人以此原則提出司法覆核,特區政府的先拆再重置的決定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為無效的。
「實質合理期望」的原則包括了幾方面的要求:一、行政當局的行為是否可以使公民產生某種期望?二、這期望是否合理?三、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時是否有給與此合理期望充份的考慮?四、若行政當局已充份考慮了此合理期望但仍要作出不符此合理期望的決定,法院會以甚麼原則來覆核此決定?
在三種情況下,行政當局作出的一些行為是可以導致公民產生某種期望的。這包括了:(1)行政當局向公民作出了一些清楚和不含糊的陳述,而這陳述是涉及它會如何行使其行政權力的。公民因而期望行政當局會依陳述所言般來行使行政權力。(2)行政當局因長期以某種方式行使行政權力,其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成為了慣例。公民因而期望行政當局會依慣例來行使行政權力。(3)行政當局公開發表政策文件指引它如何行使相關的行政權力。公民因而期望行政當局會依政策文件來行使行政權力。
因古物古蹟辦事處在其網頁已公佈了有關歷史建築物級別的定義,這是公開發表的政策文件,故已足以使公眾對特區政府產生期望,那就是它會依據此評級的要求來作出相關的決定。
在確立了行政當局的行為可導致公民產生某種期望後,第二步是要確定此期望是否合理。一方面是看行政當局在政策文件對有關政策的描述是否可合理地產生相關的期望內容;另一方面是要看引用此期望的人在合理情況下是否可以有這期望。
現在的爭議可能是一級歷史建築是「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築物」是否會合理地產生「原址保留」的期望。特區政府可以說按此政策,特區政府只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獲評為一級歷史建築的建築物,故合理的期望只是「覓址重置」,或頂多是「原址重置」。關鍵可能是將來法院會如何理解「具特別重要價值」。若法院如在保護維港的案件中,給與歷史建築如維港相同的重視程度,那法院是有可能判定皇后碼頭被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後,是可以產生原址保留的合理期望的,而非只是覓址重置或原址重置。
第三步是關乎法院在確立了合理期望後的處理方式。一旦合理期望已得確立,法院會要求行政當局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必須給與此合理期望充份的考慮。換句話說,此合理期望是行政決定的相關的考慮因素。若行政當局沒有考慮此相關因素,這行政決定就是不合法的行政決定,法院會把行政決定撤銷並發回行政當局重議。
到了這階段。經過那麼多的公眾討論和媒體報導,很難說特區政府將來對皇后碼頭的任何決定是沒有考慮過皇后碼頭是一級歷史建築所產生的合理期望的。
但若行政當局已實質上已考慮了一項實質的合理期望後但仍堅持不依合理期望的要求去作出決定,普通法對法院應引用甚麼準則來覆核那行政決定,到現在為止是還未有明確的規定的。
按英國上訴法庭近年的一個有關合理期望的判決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Nadarajah)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5] EWCA Civ 1363) per Lord Justice Laws),合理期望這法律原則是基於行政當局應達到良好管治(good administration) 的要求,故行政當局必須証明它偏離合理期望的決定是一個「合符比例」(proportionate)的決定。
若香港法院也把這判決引入香港,假設特區政府選擇了原址重置,那法院就可能要求特區政府証明不原址保留而只是原址重置這決定是一個合符比例的決定。這可能涉及幾個問題:(1) 原址重置是否基於一個合理的理由?(2)原址重建是否與那合理的理由有關連?(3)要達成此理由,是否還有其他對已產生的合理期望損害更少的方案?(4) 整體來說,偏離合理期望的決定是否符合民主社會的利益?
就第一關,要有更多的土地可用於商業用途肯定不是一個合理的理由。幸好政府現在提出原址重置是為了要興建P2道路、延伸排水暗渠及延長機場鐵路的掉車隊道,而這些工程應可以算是合理的理由去徧離合理期望的。因此。政府應過得了合符比例的第一關。以進行這些工程為由,第二關應也不會是問題,因原址重置的決定亦應與這些工程有充份的關連的。
關鍵是合符比例的第三及四關。不少的民間團體及專業人士已提出過一些方案可使皇后碼頭原址保留而又可以同時完成這些工程。因此政府必須能夠向法院提出充份的証據,証明沒有比原址重置對公眾的合理期望損害更少的選擇,及原址保留是不可能夠在合理的規劃和設計下達到完成這些工程的目的。
依此去看,政府除了要在立法會爭取到撥款去進行重置的工程外,它還可能要面對法院依合理期望的原則對重置皇后碼頭的行政決定的嚴格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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