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0日 星期六

商業言論也是言論

商店因售賣印有三合會名稱的衣服被警方拘控。警方引用的是社團條例有關禁止任何人管有關於三合會社團的旗幟或徽章的罪行。
涉案的行為可能涉及言論自由的問題(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過去有意見認為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並不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但美國最高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都同意商業言論亦屬受人權法保護的言論。
人權委員會與美國最高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最大分別之處,是它並沒有把限制的條件因有關言論屬商業性質而可以稍為放鬆。(參Ballantyne v Canada CCPR/C/47/D/359/1989 (1993)。)
依人權委員會的標準,任何限制言論自由包括了商業言論都要符合以下的規定。
一、有關限制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社團條例應可符合這要求。
二、限制必須依據於特定的「合理目的」。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所包括了可限制言論自由的合理目的,社團條例的罪行所可能引用的應是為了保障公共秩序。限制人們管有三合會社團的旗幟或徽章,可加強警方打擊三合會的活動以保障社會秩序。
三、有關限制得是「必需」的。這包括了所定限制是與所要達到的合理目的有「理性的關連」。禁止這種商業言論如何與保障社會秩序有理性的關連,關鍵會在於客觀地去看,禁止售賣這種印有三合會名稱的衣服是否真的有助於打擊三合會的活動。
四、「必需」這條件還要求所作出的限制是否與要達到的合理目的合符比例,亦即是所作出對言論自由限制的程度會否過於它所要達到的合理目的。關鍵的問題是要打擊三合會活動以保障社會秩序,是否可以採用對此案的商業言論較少的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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