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法治是脆弱的

上星期我提到因人性是軟弱,故法治是脆弱的。我希望進一步探討人性與法治的關係。
我不需引用荀子「性本惡」之理論,或基督教「原罪論」的宗教觀,又或「絕對權力能使人絕對腐化」這總結人類歷史得出的經驗之說,但只要我們接受人同時有行善和行惡的潛質,那就可以看到法治的脆弱之處。
法治是一種精神,是一種制度管治的運作原則,有著「祛邪扶正」的雙重作用。從「祛邪」方面,法治把統治者的權力定出一個不可超越的界線;從「扶正」方面,法治把人所當行的「善」及理想的管治標準定出來。
法治也須有完備的法律制度配合,如法律制定、執行及仲裁的系統。這些法律系統如所有由人所設置的制度,都並不能透過機械配以電腦程式就可自行運作,而必須透過具有自由意識的立法機關議員、政府執法人員及司法人員來被賦與生命力。
法治已是人類現代文明在管治上的一大突破,但操作法律系統的人,都是實質上擁有強制性權力的,而法律只是他們手上的其中一把刀而已。
法律制度能否實踐出法治,終究還是取決於這些操作法律的人能否自我約制,只是依法律所定的規限去管治,不去利用法律來謀私利,及合理地運用法律所給與他們的酌情權來實踐法的善。
但因人有著行善及行惡的可能性,若人未能把法治內在化,並強化他行善的潛在本性,即使他有時候在表面上是依法治而行,法治仍只是一種作用很有限,從外面所施與的規限。只要形勢一變,人那行惡的潛在本性就會再次浮現出來。故法治仍是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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