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與道德

最近一位在網上號召組織「快閃強姦黨」的男子被香港法院裁定有罪。他所觸犯的罪行是一項普通法罪行:作出會令人憎厭的違反公眾道德的行為(an act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下稱「違反公德罪」。)筆者絕對不認同該男子的行為,也認為他所作的行為肯定是不道德的。本文只是要探討違反公德罪在現代法治的概念下能否仍然成立,和處理這案件涉及的行為是否有更適當的機制。
法官在判詞中羅列出違反公德罪的幾個要素:一、該行為是要公開地進行的。二、有關違反公眾道德的行為須是如此的猥瑣、淫褻或令人討厭至令人憎厭的。三、控方不用証明現實上有人真的對被告的行為感厭惡或受因擾。四、控方也不用証明被告蓄意或罔顧後果地要人覺得他的行為是要違反公眾道德,而只是要証明他是要作出該行為就可以了。
違反公德罪最關鍵的部份是涉案的行為是猥瑣、淫褻或令人討厭,是違反公眾道德並到達嚴重的程度是令人憎厭的。法官在判詞中引用了英國的案例指出要構成此罪行的門檻是高的,有關的行為對公眾的影響必須是遠超於只是使人感到冒犯或震驚。而且公眾道德是會隨著時間而轉變的。
先不去看這案所涉及的行為,而去看這罪行的法律定義本身,它所要包攬的行為可以是非常廣闊的。香港法院曾引用過此罪行來起訴在公眾地方展露私處的行為,也把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包括陰道交及肛交) 包括在它適用的範圍。在英國,被起訴的行為是某人在雜誌刊登廣告邀請有興趣進行同性性行為的讀者與他接觸。
先不論這些行為本身是否應受刑處,問題是違反公德罪的定義是如此的闊,那會否違反了終審法院在「岑國社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案中確認的法律準確性原則。這原則要求法律的內容必須有一定的準確度以使公民可依據來決定行為。這是指公民可以在合理的程度上預知某一行為的後果,但卻不需要有百份百的確定性。
若公民不能在合理的情況下知道他的行為有可能觸犯此罪行,那這罪行因不能符合法律準確的原則而無效。違反公德罪的法律定義在幾方面都可能不符合法律準確性的要求:一、猥瑣、淫褻或令人討厭這些概念極奇含糊,且因人而異。二、要量度那行為是否已到達使人憎厭的程度也是非常難有客觀的標準。三、社會的道德標準是難有共識,且會隨時間轉變。
不是說此案的被告的行為沒有違反了公眾道德的標準,也不是說這行為達不到令人憎厭的程度,而只是人們是否可以從違反公德罪的法律定義,可在合理程度估計得到他的行為會是違法。其實在1994 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在它的報告中建議違反公德罪因其不準確的性質而應予以撤銷。之前提到的行為如露體、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應另行立法禁止,而不是以這麼空泛的法律規定來禁制。
若這違反公德罪的合法性不能確立,當然就不應把此案的被告以此罪行來入罪。但問題是被告有否觸犯其他罪行。被告實質的行為是在網上留言板上提出組織五至六人在街上阻截單身女子,由一人把她強姦,其他人給予協助,完事後一齊離開。若在網上留言板上已顯示被告和願意參與的人已有明確計劃要把行動付緒實行,那當然已構成刑責,且是極之嚴重的意圖強姦罪。
但現在被告和回應他的人都只是留於討論這概念的階段,故還不足以構成意圖強姦罪。因此現在說被告當負上刑責的主要理據並非被告會否實質進行他所說的罪行,而是發表這種計劃犯法的言論是否已足以構成刑責。但法官也不是單單因言論是計劃犯法而判被告有罪,而是他的言論的內容會敗壞人的思想和破壞或腐蝕道德價值。重點是這言論會影響別人的想法。
所以我們要處理的問題是若某人公開地發表一些言論(在網上、電視、電台、報紙、或公開的演說),而這言論是會「敗壞人的思想和破壞或腐蝕道德價值」,那言論是否有違法。
我們其實可以考慮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依條例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屬犯罪。有關的規定包括:一、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的,即屬「淫褻」。二、「淫褻」是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三、「物品」是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或觀看的任何物件。四、若把這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即屬將物品「發布」。五、在刑事起訴中,法院會將該「物品」是否「淫褻」這問題轉交由法例所設立,由一位裁判官及兩位公眾人士組成的淫褻物品審裁處決定。
在網上討論區張貼的訊息應符合「物品」及「發布」的定義。關鍵是涉案的言論是否「淫褻」。但因淫褻物品審裁處已運作了多年,其對「淫褻」的詮釋已廣為接受,那由它來決定此案被告的言論是否應處刑責會較以違反公德罪在法律準確性和處理的機制可能更適當。
當然以條例來處理與此案相類似的行為也會有局限。由於條例只監管淫褻物品的發布,並有明確定義規管。若被告不是在網上討論區發表這言論,而是在公開地方向公眾發表演說提出這言論,那就不可能以條例來起訴他。此案的法官認為違反公德罪是要禁止敗壞人的思想和破壞或腐蝕道德價值的行為,那若真如他所說要有法律達到這目的,那就可能要另行立法把在公開地方向公眾發表相類似演說的行為也禁制。但若要立法,我們可能面對違反公德罪的相同問題,就是法律的準確性問題。
即使我們能解決這技術問題,另一個我們要思想的問題是法律是否應用以保障道德這老問題了,或是在甚麼情況下法律才可用以保障道德。但道德既會隨時間轉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也難以有定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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