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 星期三

倒扁運動、七一大遊行與八九民運的憲政聯想

倒扁運動由靜坐到圍城至今天,雖還未成功叫陳水扁下台,但卻令人聯想到香港在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也令人聯想到北京在八九年的天安門。雖然三者的目標、所處制度及手法都不盡相同:台是反貪腐、港是反無能、京也是反食腐;陳水扁是民主選舉產生、董建華則是小圈子選舉產生、共產黨就完全沒有甚麼民主可言;台是靜坐加圍城遊行、港是遊行、京是靜坐絕食。但三者都是以大型的民眾運動來向執政者施壓。
有論者認為這種民眾運動是不符合民主和法治的憲政原則,陳水扁更說民眾對他不公,因他涉及的的案件還未由法庭審理,是未審先判。本文擬分析這類以建制外的民眾運動來向執政者施壓的行動是否不符憲政的原則,並民眾運動對實踐憲政有沒有積極的意義。
不民主之說主要是以陳水扁是由台灣人民以全民普選產生的總統,而依憲制彈劾總統的程序,因未能取得三份二的立法院議員支持而不能啟動,故人民不應以憲制外的民眾運動來迫陳水扁下台。
這種對民主的理解是過於狹窄的。民主的權利並不只局限在投票時的那一票。人民可在投票後繼續行使民主權利對政治領袖進行監察。民主監察也不只局限於憲制內的程序。現在彈劾總統的程序不能啟動正反映出單以憲制內的程序來監察的局限。要求彈劾案要先得到三份二的立法院議員支持才能啟動是要保障憲制的穩定性,但這亦可能因黨派利益過於兩極化而造成僵持的情況,致即使在極大民怨下也不能啟動彈劾程序。
民眾運動可以說是人民民主權利的一部份,也是憲制外的民主監察程序。與彈劾不同之處是民眾運動並不帶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而是透過它對執政者的管治認受性的衝擊,向執政者施予政治壓力,使執政者必須慎重考慮如何回應人民的訴求,包括下台、撤換主要官員、公開道謙、或修改重要政策或法律等。
民眾運動可以用不同形式進行,而這也是它與投票的最大分別。在民主選舉,每人都只可有一票,而每一票都是份量一樣的。除了是計算所得票數外,我們難以衡量透過投票這民主程序給與政治領袖的政治認受性的程度有多大。
人民所給與執政者的政治認受性以程度來界分大致有:(1)積極支持;(2)支持;(3)勉強支持;(4)沒有取向;(5)負面;(7)反對;(8)強烈反對。
人民願給與執政者政治認受性的程度就可用他們在民眾運動參與的程度及所採用的方法更清楚反影出來。參與民眾動的數字仍是很重要,數字越大,總效亦會越大。(這解釋為何在這類大型民眾運動中,主辦單位常會跨大數字,而管治單位就會用最保守的方法來計算參與的人數。)但人民參與民眾運動的程度亦是同等重要。人民參與的程度越高,對管治認受性的影響就會越大(無論是正面或反面)。支持和反對執政者的人民都可以透過民眾運動來表達他們的取態。
人民在決定是否願意參與民眾運動和以甚麼方法來參與時,必會計算所要付出的代價有多大,及他們對執政者的情緒有多強烈。靜坐一般較遊行需要的代價較少(視乎靜坐的時間有多長);絕食一般較遊行的代價為大(視乎絕食的時間有多長)。計算代價時他們也可能會考慮到在參與後會否受到某方面的懲處。情緒越強烈,他們願付的代價就會越高,參與的程度也會越高,對執政者的壓力或助力也會因而越大。
民眾運動對執政者造成的的壓力實質能有多大亦會因它對社會整體運作的妨礙或損害程度而有所不同。佔據廣場靜坐較佔據主要街道對社會的影響為少;罷工罷市較絕食的影響為大(視乎參與絕食的人數)。
這類以民眾運動來行使民主權利的唯一規限應是有關行動必須是和平及非暴力,並儘可能以合法的途徑來進行。這些行動是否必須要以合法的方法來進行並不容易處理。規管民眾運動的法律往往會授與執法者很大的酌情權,而這些民眾行動又往往是挑戰執政者的管治地位。執政者若與執法者同屬一利益集團,那執法者就很大可能會以法律對人民的民主權利作出過嚴的規限,以減少民眾運動對執政者政治認受性的衝突。
至於不合法治之說,認為未審先判,那是混淆了法庭程序與民眾運動的性質及目標。法庭程序只是處理一人是否違法,但即使執政者並沒有作出違法行為,若他的行為使人民喪失了讓他繼續管治的信心,人民仍是可以透過行使民主監察的權利,在憲制內及憲制外要他負上政治的責任。那是與法治拉不上關係的。
從倒扁運動聯想到七一大遊行和八九民運,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在有民主選舉的地方如台灣,還是只有有限度民主選舉的香港,或是沒有民主選舉的中國,人民仍是享有民主權利的。即使那憲制是沒有民主選舉的制度,人民仍可透過參與民眾運動來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以不同的方法和參與程度來表達他們對執政者強烈程度不一、正面或負面的看法。人民的民主權利並不是政府或憲法賦與的。
民眾運動能否可以見到果效,如七一大遊行般能推倒了二十三條立法,當視乎執政者在喪失大量管治認受性後,能否繼續有效地管治。在拑制人民極深的地方,這類民眾運動未必可以即時見到果效。在人民兩極化非常嚴重的地方,正面和負面的民眾運動可能互相對銷,也不易見到果效。但無論怎樣,只要在和平和非暴力的條件下,人民仍是可以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的。長遠來說,因有更多的人民更直接及更深層地參與了民主程序,民眾運動應可推動社會進一步的民主化。
這也提醒所有執政者,無論是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的,甚或是專制獨裁的;也無論他如何能控制得到憲制內的監察機制,或是他的民望現在是如何的高,他永遠都是在人民民主權利的監察下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