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7日 星期三

當代世界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德國發表演說,惹來伊斯蘭世界的強烈反應。他主要引述了中世紀拜占廷帝皇批評伊斯蘭教的話,論到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說:「讓我看看穆罕默德帶來了甚麼新的東西,你會發現只是邪惡和不人道,諸如他命令以刀劍傳播他所宣揚的信仰。」
先不論教宗的言論是否適當,回教徒反應是否過敏,從教宗的言論和伊斯蘭世界的反應,我們可看到在當代世界,宗教與法律存在四方面的關係。
第一方面的關係是關乎宗教與法律規管的範疇。法律是否可用來強制人去信奉某一個宗教信念呢?教宗提到「以刀劍傳播信仰」的危險,而在人類歷史,不單是回教,在基督宗教或其他宗教也曾出現過以刀劍傳播信仰的黑暗時代。在現代社會,法律代替了刀劍,而法律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如刀劍一樣是帶有威迫性和強制性的。人如不服從法律,就像不服於刀劍的威嚇一樣,都會承受不利於他的後果的。教宗言論的中心想法就是人有宗教信仰和思想自由,故不應受到刀劍或是法律的威嚇。以現代社會多元及尊重個人權利(包括了宗教信仰和思想自由)的特點,教宗這一點在應用到當代世界實是正確的。
由這一點可引伸到法律是否應包含某一宗教所推崇的宗教價值。在現代社會,法律是適用於社會裏所有人,這些包含了宗教價值的法律會否也會對不信奉此宗教的人構成與上述相類似強逼接受的作用呢?在這一點上,問題就複雜得多了。
若這價值是單純的宗教價值,那當然會構成問題。但很多時候,一些宗教價值如尊重生命、婚姻、家庭等都是與社會的道德價值相重疊的。即使是那些並不信奉這宗教的人也可能會認同這一些價值。或許在法律的發展歷史中,這些價值的確是源自宗教,但在現代社會,即使存在多元的思想,若社會大眾都普遍認同這一些價值,那麼它們是應可保留在法律中的。同樣地,宗教人士是可以依據他們的宗教信念,推動立法去保障一些他們所尊崇的宗教價值,只是最終能否成功立法就視乎他們的宗教價值是否與社會普遍認同的道德價值相符了。
第二方面的關係是關乎宗教與政府。政府應否由宗教所主導呢?刀劍和法律背後都是存在有組織的力量的。最強大的有組織力量在現代社會就是政府了。當代世界的主流政體是實行憲政的政體。憲政是包括了法治、權力分立、民主選舉、地方自治及保障人權等憲法原則。在人類歷史甚至在當代社會,有政府是由宗教組織所主導的,宗教信仰成為政府管治、施政和制定法律的依據(雖非唯一的依據)。這一種宗教與政府的關係與憲政是存在矛盾的。現代憲政的觀念應是認同政教分離而非政教合一。教宗的言論在這一點上,也應是與現代憲政觀念相符的。
由這再引伸到在現代多元的社會,政教既應分離,但分離應要到達甚麼程度呢?我們可把某一宗教的管治組織與信奉那一宗教的人分別開。在政教分離的原則下,宗教管治組織不應直接扮演政府的管治角色,但這不是說它們不可以影響政府的施政和立法。宗教管治組織並不享有任何特權,它有權影響政府的施政和立法,只是因它與所有非政府的團體如商會、工會及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一樣,都是享有同等的權利而已。同樣信徒(包括了宗教領袖)的另一個身份是公民,那他們也應享有所有公民同等的權利,同樣可行使他們公民的權利去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政府的決策。
第三方面的關係則是關乎宗教與人權。法律除了不應用以威迫人去接受信仰外,還可以怎樣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宗教信仰和思想自由)呢?當代社會對宗教信仰和思想自由的保障還包括:維持或改變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參《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十八條及《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不過,到現在為止仍有國家是禁止其國民改變宗教,或不容許其他宗教向其國民以和平的方式傳播信仰。那麼在這一點上,教宗的論述也應是正確的。
第四方面的關係是關乎持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如何在多元的社會表述他們的宗教觀點。在多元的現代社會,並沒有一個宗教信念能籠斷一切,不同宗教信念甚或相互有衝突的宗教信念會同時在社會中並存。持有某一宗教信念的人當然認為他們所信的是絕對的真理,與之相悖的必是虛假的。但他們必須明白持有其他宗教信念的人也可能是持有同一看法。要在多元社會下共存,持有某一宗教信念的人必須小心如何表述他的宗教信念。這不是要他放棄自己的信念,而只是他要敏感到持有其他宗教信念的人的可能反應。在行使他的公民權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時,若他能自覺地不使用一些具挑引性或侮辱性的宗教語言,那就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若說教宗的言論有不恰當之處,那就是他不必要地引用了回教的例子去証明他要提出的觀點。如上所述,他的實質觀點都是與當代世界的情況相符的。若他要用任何例子去驗証他的觀點,在基督宗教歷史中要找到差不多的例子應是不太困難的。言者無心,但得防聽者有意。這或許就是人活在當代多元的社會,包括了那些有強烈宗教或非宗教信念的人,實踐相互尊重之道。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