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6日 星期三

從保障私隱看法律規管的寬度與深度

因雜誌刊登女星換衣照片,不少意見認為現行法律對私隱保障不足,要求進一步立法保障。英國普通法關於保密責任的案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法改會的建議,英國和加拿大禁止窺探的法律都有人建議引用,認為可用它們來強化對私隱的保障。這些不同的建議反映出法律規管的不同寬度與深度。本文以保障私隱為例,看在發展新的法律原則或制定新的法律時,甚麼因素影響法律規管的寬度與深度。
法律規管的寬度是指法律所要規管的範圍。要界定法律規管的範圍可從它所規管的行為去看,從而看到它所要保障的利益是甚麼(個人的或公眾的)。原先普通法對私隱並不提供任何保障。保密責任的普通法原則只保障在有保密責任關係下的資料(如律師與客戶或醫生與病人)。但新近英國案例的發展是把這保密責任關係的先決條件除去。(參 Campbell v. MGN Ltd. [2005] UKHL 6。) 只要某人取得一些資料,而他在合理的情況下應知道這些資料屬保密的資料,他就有責任不作披露,即使他與涉及此資料的另一人在之前並不存在任何關係。這實質上把法律規管的範圍或目的轉換了,由原先是要保障保密責任的關係,而變了成為保障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的範圍與新的保密責任原則相似,也是要保障個人的資料,但它所針對的並不是資料的私隱性,而更多是關乎處理資料的行為。它所規管的不單是披露或發布這些個人資料,更包括了個人資料的取得、保留、使用及保安等行為。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針對的並不是發布的物品是否私隱,而是這物品是否違反法例對淫褻及不雅的定義。這是針對物品的內容是否有違社會道德;那是說若物品即使是私隱但並不淫褻或不雅(如個人的病歷表或個人在屋內的日常生活照片),那麼這條例就不作規管了。
法改會的建議是要立法制定一項民事責任,如在某人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任何人侵擾那人的獨處或與外界隔離的境況,或干擾那人的私人事務或業務,他應負上民事上的法律責任。這責任的條件是相關的侵擾或干擾必須會嚴重冒犯一個有正常感覺的合理的人或會令他非常反感。這與普通法的保密責任原則在一些方面相似。
亦有國家制定法律禁止偷窺或偷拍的行為,但窺探者的目的必須是與性或性滿足有關。這些法律所針對是某一方面的私隱,即與性有關的私隱。
法律規管的深度是指法律所規管的行為或所保障的利益能實質得到執行的程度。法律規管越深是指法律所規管的行為或所保障的利益能實質得到執行的機會越高。有兩方面來量度來法律規管的深度。第一是受害人(即個人感到他自己的權益受到其他人的行為所侵擾)主動透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的難度。受害人越容易以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律規管的深度就越深。這是因為法律制度能自行修正違法的行為而不需要受害者以自己的資源來保障自己。有一些法律規管方法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他保障自己的權益,若受害者沒有足夠資源以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那違法的行為就仍會繼續。普通法的保密責任及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都是要由受害人啟動民事的程序來索償,並要承擔一切相關的費用。規管的深度相對上是較淺。
但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規管的範圍下,受害人只需向有關機構作出投訴(甚至其他公眾人士也可作出投訴或有關機構亦可自行啟動),制度上這機制就會進行執法的行為,受害者只需配合舉証就可以了。受害者所要付出的會較以民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遠為少。以刑法來禁止窺探也同樣只需受害人配合舉証,檢控機關會自行以法律程序來確保法律能規管它所要針對的行為及所要保障的利益。
法律規管深度的另一量度方法是違法者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他的損害的程度。損害越大,規管的深度就越深,因任何理性的人都會計算違法的後果,損害越大的懲處理論上越能阻嚇人不去作出違法的行為。金錢的損失(如在民事訴訟中作出賠償或行政規管下的罰款)款額越大,規管的深度就應越深。若違法者有可能入獄,那在一般情況下會較罰款為大,規管也因此越深。
我要提出一些簡單的原則以決定法律規管的寬度與深度。第一是看涉及的利益是否應給與保障的利益。正如英國上議院法庭在上述有關保密原則的案例所說,因著現代法律確認人權的保障,故普通法亦應配合發展,把原先不包括在法律所保障範圍內的個人私隱這權益,現在也可間接以保密原則的新發展來函蓋了。
第二是要看應給與法律保障的利益的重要程度。重要程度越高的利益,法律規管就應越寬。因涉及這利益的行為可能有很多方面,故法律規管就要包括很多方面,如要保障個人私隱就不單只保障它的發布,它的取得及處理也得保障。但在決定一個利益的重要性時,我們不單要考慮這利益對某享有此利益的個人的重要性,也要看這利益對整體社會的重要性。但同時間也可能要把這利益與社會上其他人其他當得法律保障的個人利益或其他的社會整體利益作出平衡,在作出平衡後,我們才能得出這一利益的最終重要程度。私隱的保障就常與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相平衡了。
第三、越重要的利益,法律規管的深度就應越深。但在同一要保障的利益下的不同範圍,重要性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規管的深度亦會不同。如以刑法來禁止窺探的行為就只局限於涉及性的目的,其他的侵犯私隱的行為則主要是透過民事責任或行政制度這些規管深度較淺的方法來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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