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 星期六

一國兩制與法律學術研究

上星期參與了兩個法律學術會議,都有國內法律學者提交報告。有趣是從他們所提交論文的題目,卻可看到香港或西方與國內的法律學界對學術研究,在進行研究的選題、立論、推論、結論等都有分別。這可能亦反映了一國兩制的特點或差異。
在一個會議,一位國內法律教授的論文題目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新解讀 – 學習中共《十七大報告》的一點體會」。內容主要是根據《十七大報告》中有關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部份,引用憲法學、政治哲學、歷史學、經濟學、甚至心理學來闡明《十七大報告》的觀點如何精闢獨到。
在討論環節時,我卻提出了一個意見。在香港或是在實施憲政的社會進行的學術研究,一個執政黨的最高領導人,在其黨內的大會作的報告,應不會有人用「學習」來看這份文件,用得最多的應的「批判」,或是「理解」或「回應」。 以「學習」的態度來看《十七大文件》可能反映出國內法律學界對學術研究的獨特進路。
在另一會議,有一位國內法律教授提交的論文題目是:「中國環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徑與模式」。在論文裏,他引經據典論証中國應把所有涉及環境的法律整合成為一部法典。
參與會議的一位台灣法律學者提出意見,認為文章大抽象及理論化。他不是說理論的研究沒有意義,因理論能讓人從高處鳥瞰全局,以能了解現實世界所面對的困難的性質。但研究所處理的問題,必須是一項實質上有意義要去解決的困難。我也同意他的觀點,在選取那個困難來研究解決時,可能一國兩制也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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