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再思兩種法治觀

在「兩種法治觀的交戰」一文,我提出有關民間電台的訴訟,是涉及「有法必依」以至「違法必究」的一種法治觀,與「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的另一法治觀之間的爭戰。之後收到讀者馬君的詳細回應。他提出了相當具見地的觀點,亦可能反映不少認真思考法治的人的看法。得他同意後,我把他的看法及我的回應刊出,盼能豐富關於香港法治的討論。
馬君的意見以下:我認同閣下及參與者(在臨時禁制令下參與民間電台非法廣播的人)所提的法治的高度,亦以「達義」為最高目標。但衍生物可以是很多。我常常有一種想法,會否因為某些特殊的環境因素,即使我是擁有的權利,我都願意放下不用?
首先,今天我們在小學或中學灌輸一些良好公民的概念,無疑都會用「遵守法律」這概念。人們做一件事,他可以不問對或錯,但他可以很緊張他的行為是否違法,因為違法會帶來懲罰,失去金錢或時間或一生的印記。(當然這是低層次的,我亦不滿這種教法帶來的「如果沒有犯法就可以做」這種法律化的道德。)不過,無可否認,你今天面對的普羅大眾,都有這種想法。
所以,當你聽到有市民說立法議員都有法不依時,你可以直斥他們無知,或層次不夠你們的高,但你要做的是提升他們的素質,而且願意在認同有些人的素質未夠高時,暫時擱下行使這種高於法律的權利。一方面是從教育入手,讓人們認識「達義」和「限權」這些那怕是讀過書的人都不感興趣的題目;另一方面是我願意因為要減低更多人有錯誤認識的機會,而選擇暫時「不行使」我那怕是「天賦」和「一萬個對」的權利。
今天人們的「政治敏感度」或「政治意識」都在提高,這些諸如閣下提及的「限權」和「達義」概念都有相當部分人有「覺醒」,但當大部分人仍認同「好市民應遵守法律」這個概念時,行高於法律的「義」時,就要有所顧忌。如果有心讓人民都「覺醒」,請先想好一套方法,而非簡單地「敲碎」人民「好市民應遵守法律」這個你們認為是「無知」的看法。
當然,歷史每每記住一些敢於挑戰權威,將一些有關自由和種族歧視等的惡法一一瓦解;但歷史更多沒有記著的,是更多的人願意在遵守法律之下,被視為「無知」而又好好活著的一群。我更不能想像的是,如果歷史有一刻每個人都「覺醒」,大家都在挑戰一些「行之已久」而事無大小都「惡法化」一頓時,那個可能出現的混亂──當然,稍後大家又會因此而自我約束,產生另一些可能有識之士又認為是惡的法律了。
以下是我的回應:你提出了主要有三點的問題。第一點是關於在中小學作公民教育時,是否應集中灌輸「遵守法律」這概念,還是也應讓學生明白更高層次的法治要求。
其實我並沒有忽略「守法」的重要性。如我在文中所說,四個層次的法治是緊緊相扣,相互關連。因此要進到更高層次的法治,市民能做到「有法當守」是非常重要的,因守法是整個法治的基礎。我只是說在法治之下,守法的要求對官員比普通市民更嚴格。當然我也同意在對年輕人作法治教育時,在提到「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時,是應當慎重處理的。
不過我仍認為對這方面的論述仍是必須的,不然我們就永遠停留在你所說「法律化的道德」的水平。
第二、你提到香港市民仍普遍停留在「好市民應遵守法律」這樣的法治認知水平,故在未有方法去提升他們的水平前,就不應貿然「敲碎」他們的一貫看法。
其實公民教育並不單只在課堂有系統地按著課文或教學活動來進行。課堂式的公民教育有其重要性但亦有其局限。從過去多年的經驗,我發現整體市民的公民意識得提升,往往是透過一些令整個社會都關注的事件。
民間電台這一次的爭議,正好讓所有公民都去思考香港的法治應達到甚麼的層次。其實正因公民普遍對法治層次的認知不足,那更需要把民間電台這一事件拿來作為討論焦點,以提升市民對法治的認知。
民間電台的訴訟仍在進行中,但最近夏正民法官在拒絕政府申請延長臨時禁制令的裁決,能為這事件與法治的關係作一點評注。夏法官特別提出這事件的焦點其實並不是民間電台是否違法,而是涉及的法律的合法性成疑的問題。
香港的法律制度因有《基本法》及《人權法》這些比由立法會制定的法例法律地位更高的憲法性法律,並設有違憲查的制度讓公民可透過司法程序去挑戰法律的合憲性,所以現在民間電台所作的並不是單純的擾亂法紀,而是運用內置於香港法制的機制去讓它進行合憲性的自我修正。
第三、你提出若人人都自以為「覺醒」了,就可能事無大小都「惡法化」一頓,導致社會混亂。我的想法是在論述法治的「限權」及「達義」作用時,若能強調以下幾點,那或可避免你所提出的混亂。
「限權」及「達義」並不應成為人們不守法的借口。故此,要作出這種違法行為的人,有責任向普羅市民解釋現有法律在那方面未能「限權」或「達義」,及他們是否已盡了力在現有的法律途徑下去爭取改變這些法律。
即使是提出這種訴求的人,亦要承受違法的結果,與其他違法者一樣。當然若他們能成功透過司法程序挑戰有關法律,那他們的罪責也就不存在了。
其他人就可以透過他們的行為及提出的論據,反思及判斷現有的法律秩序是否出了問題。這也是這種行動對社會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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