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5日 星期六

功能界別與普選

自從京官說了不能「把功能組別的選舉與普選相對立」,及「普選不一定是等於分區直選」,令人對立法會在二零年實行的普選,產生了不少遐想。
經高人指點,港人喊了多年的「普選」,突然有了新生命與光彩,但也變成了「文字黑洞」,能吸進任何形式的選舉,扼殺真正的民主。
如終審法院說,詮釋《基本法》的文字時,「不能賦予其所不能包含的意思」。從「普選」的「普」入手,單獨理解它是沒有意思的,它可以是「普通」的「普」,也可以是「普世」的「普」。
終審法院也說,不能「以生搬硬套的處理方法詮釋文字的含義」,「對所用字句,以及賦予這些字句含義的用語傳統及慣用方法必須加以尊重。」
因此「普選」的「普」,應參照《基本法》的語境(context)來理解。《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在港有效,而當中第二十五條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包括了投票權和被選權,都必須是「普及」。因此「普選」的「普」應理解為「普及」,「普選」也即是「普及的選舉」。
「普及」意思應是指適用於所有合符選民資格的公民。若不是每一個選民都有權投票及被選的選舉,那就不算「普選」。現行只有部份港人有權投票和被選的功能界別選舉,肯定不符「普選」的要求。擴大功能界別選民基數,也是不足,因投票權還不是「普及」。由功能界別提名,交全港選民投票亦有問題,因被選權並不「普及」。
我實在難明功能界別怎能與「普選」不對立,除非「普選」的「普」是「離譜」的「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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