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兩種法治觀的交戰

我曾提出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每一層次都是緊緊相扣、相互關連。不然,法治只會變成「教條化」的代名詞。
沒有法律「可依」,就沒有法律「必依」。但「必依」的法律得是為了「限權」、「達義」,那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限權」、「達義」的「法律」,就不算是法治下的「法律」,那也就沒有法律「可依」、「必依」了。那麼觸犯了這種法律又怎能算是違反法治精神呢?
最近涉及民間電台的兩宗甚或三宗訴訟,是延續著由人大釋法到檢控韓農,在香港出現的兩種法治觀之間的交戰。
交戰一方是特區政府,所持法治觀的重點是「有法必依」。按這法治觀,最重要是法律得執行及尊重。若是法律禁止了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觸犯法律的人就得受懲罰,不能因這些人的權力地位而可被豁免。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的功具性,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重要功具。只要能一切按法律有序地行事,法律的內容是甚麼並不是那麼重要。
因此,民間電台違反《電訊條例》作非法廣播,負責人及參與非法廣播的人都應被檢控。裁判官雖裁定有關條例及檢控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因他沒有權力撤銷條例,並暫緩了撤銷起訴,好讓政府就條例有否違憲上訴,故任何人在這段期間作非法廣播,仍會被檢控。
由於民間電台表示會在這段期間繼續作廣播,故政府向高等法院申請及取得臨時禁制令,禁制民間電台作廣播。由於民間電台已違反了禁令作廣播,負責人甚至參與的人都有可能被控藐視法庭。這可看到的是這法治觀要求以所有方法去達至「有法必依」這法治的要求。
另一方是民間電台及出席作嘉賓的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他們所持的法治觀是「以法達義」。按這法治觀,設立法律的目的是要維護公義,而這包括對人權的保障。若法律違反了人權法對人權的保障,這些法律本身,及與執法相關的決定都是無效的。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所包含的價值,法律的內容得是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因此,民間電台認為《電訊條例》的發牌制度不恰當地限制了言論自由,故他們即使在沒有法律批准下,仍要繼續廣播。由於法治精神中有「沒有法律禁止的,人都可以作」的原則,即使裁判官未能撤銷相關條例,但至少有一個很大的可能性那禁止廣播的法律是並不存在,故他們只是做他們認為法律所沒有禁止的。
另外,基本人權包括了假定無罪的權利,裁判官雖暫緩執行撤銷他們的控罪,但也沒有判他們有罪,所以他們應仍被視無罪的。
高等法院雖已頒布臨時禁制令,但他們質疑法院發出此禁令的權限及適當性。臨時禁制令是常用於民事訴訟中,但現在並沒有涉及任何民事上的權責。在公法上,法院亦會頒布臨時禁制令,但所針對的是政府的越權行為,而不是公民的犯罪行為。再且,現在涉及了市民的基本人權,而可能損害的公共利益(如使廣播出現混亂),是否真正存在及程度有多大都還有疑問,在平衡利益上,法院有可能作出了不適當的決定。
因此,民間電台不理禁令堅持繼續廣播。從這可看到,這法治觀要求法律包括了法院的裁決,都得符合「達義」這法治的要求。
其實「有法必依」及「以法達義」都是法治的要求,理論上並不必然存在衝突。若沒了「有法必依」,要「以法達義」就失了適切的功具。若沒了「以法達義」,「有法必依」就只是一套僵化規條。
但問題是現在政府所作的,是否真的是法治所要求的「有法必依」呢?「有法必依」的理念,主要針對的是政府而非一般的市民。設立法治最重要是確保政府官員在行使公權時,受預先設立的法律所規限,以防止濫權。因此,所有官員都必須在所有情況下「依法」行使公權。
一般市民當然也應儘可能「有法必依」,或應說是「有法當守」。市民普遍具有守法精神對法治是極之重要,因政府是沒有可能有足夠資源去懲處所有違法者,惟有當市民普遍都自願守法,社會才能真正做到以法管治。
但法治對市民的守法精神要求不會如對官員那麼嚴格,不會期望他們「絕對守法」。 一方面這是沒有可能,因沒有人可以一生都不曾犯法。(有沒有人從沒有違反交通燈號過馬路呢?)
另一方面政府亦沒可能偵測及懲處得到社會中所有犯罪行為的。基於資源或是其他合理的原因,執法機關是不會也不能「違法必究」。就算律政司的檢控指引中也包括了可因公眾利益的原因而對涉嫌違法者不予起訴。在現實的情況下,執法部門必然會選擇性執法,問題只是作選擇時是否符合法治的大原則,即為了「限權」和「達義」。因此「絕對守法」及「違法必究」都並不是法治的要求。
並且很串詭地,若一個社會的公民太過守法,甚至盲目地守法,而不問法律的內容是否「限權」及「達義」,沒有獨立地批判那些法律是否當守,去挑戰不公義的法律,那他們的守法精神可能反過來變成損害法治,使法律成了單純的統治功具。
現在特區政府,在裁判官表達了相關法例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正途應是儘快上訴,亦可在期間繼續執法檢控非法廣播,但卻要以權力源頭未清的臨時禁制令來達到禁制的目的,那並不是「有法必依」,而只是「違法必究」。這更令人懷疑這「選擇性執法」背後,有沒有違背了「限權」、「達義」這兩個法治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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