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日 星期六

叛國與分裂國家

由傳遞奧運火炬開始,因支持西藏獨立人士利用此機會,在傳送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包括以行動阻撓火炬傳遞,向世界發出支持藏獨的信息,使「愛國」及「叛國」的情緒,在華人社群(包括了香港),炒得火熱起來。
一旦人的情緒被挑動,那就不利於理性對話。在現今多元及自由的社會,要使不同意見者能共同和諧地生活,一些理性的基本原則應更有建設性。法律就是這些理性原則的底線。
根據被擱置了的二十三條立法草案,叛國的定義是:「一、任何中國公民懷有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的意圖,而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二、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而作出任何作為,藉此協助在該場戰爭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
分裂國家的定義是:「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部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
從這些條文看,即使進行了二十三條立法,只是展示雪山獅子旗肯定不算叛國或分裂國家,因兩項罪行所需的行動是必須涉及在特定範圍或條件下使用相當程度的武力或進行相關的行為。
同樣地,提出中國需要尊重西藏人自決的權利的言論,甚至發表贊成西藏獨立的言論,都是香港人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故當得到其他人的尊重,而不應被壓制或歧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