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本欄引述了我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關於法治的對談。錢教授提出了推動法治的四種力量。第一種是經濟力量。第二種是制度力量。今星期續談其餘三種力量。
「第三種力量是公權力量。法治的過程裏面有兩個基本因素,公權力與私權利。二者相互博弈,相互制衡,共同形成一種均衡狀態,這就是法治狀態。法治其實就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相互博弈後形成的均衡狀態。公權力量和私權力量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因素。只有公權力量,沒有私權力量,或者只有私權力量,沒有公權力量,法治的均衡狀態都無法實現。
公權力量,又稱政府指導。這裏的政府包括黨委、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等。中國的法治模式迄今為止是一種政府主導模式,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情況,但是是否能夠將這種實然模式上升為一種應然模式呢?一般所理解的政府主導模式往往導致一種觀點,就是政府主導既是一種實然模式,也是一種應然模式。但我認為,從現實情況來看,政府主導模式其實不過是一定時期內法治實踐需要的產物,政府主導絕不是所謂的應然模式,不具有左右中國法治發展的排他性地位。不過,政府主導仍然不失為中國法治改革樣式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事實上,在今天的中國,離開了政府對法治建設提供的支援與指導,幾乎沒有辦法展開任何實質性的法治實踐。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政府主導模式將依然是中國佔據主要地位的法治模式。政府主導能夠在中國法治實踐中發揮重要的影響,與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的特殊國情有著密切聯繫。例如,中國具有建設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雙重目標;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大量湧現亟需有效解決;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有待提高;中國的市民社會發育不完善,民間缺乏自我引導能力;社會規則的遵循需要一個權威力量去加以貫徹和監督等。所以,國情呼喚公權力的主導作用。但是公權力在法治建設中的權威地位,必須是以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受到嚴格限制作為前提條件的。
首先,政府的管治目標應當從管理走向服務。其次,政府的管治職能應當從無限權力走向有限權力。使得服務政府和有限政府的重塑成為可能的因素主要是建立起一個社會機制,督促和引導政府採取一系列實質性的改革措施,防止政府的改革流於表面形式,變成一種形式文章。
如果把法治評估作為一種政府主導法治建設的制度來看待,就可以看到它在政府主導模式中發揮著非常獨特的作用。法治評估使開放性的社會主體都能夠加入到監督政府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來,從而更好地督促政府承擔起主導推進法治建設的任務。目前中國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制度基礎,只要有從事制度創新的熱情和法治的責任感,政府今後可以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動員和發揮更強的主導能力。
第四種力量是私權力量。私權力量是與公權力量緊密聯繫的一種力量,兩方面是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的。私權力量或者公權力量無論那一方的力量太大,都會引起法治狀態的失衡,導致產生專制社會或者無序社會。
在發展私權這一點上,我們正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私權力量所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政府公權力的直接限制。對私權力量行使權利的保障也就意味著政府的公權力在程式或者實體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因此,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嚴格限制公權力,離不開承認和尊重私權力量的權利和利益。在今天,私權的變大變強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而且,強化和培育私權,促進私權的進一步擴展和壯大,實現私權力量與公權力量之間真正的博弈和均衡,成為構築未來法治社會的關鍵。
不過,從形成與公權力量相互博弈的私權力量這方面來看,我們的社會結構向這個方向發展仍是相當有難度的。首先,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對國民的權利主體意識一直比較缺失,這就使很多中國人很難真正理解「權利」、「選舉」等觀念,很難塑造出公正的選舉意識、選舉主體的責任等。例如,在基層的村官選舉中,出現了用金錢賄選,神聖的投票權竟抵不上幾百元的現實利益。因此,如何培養公民的主體意識,讓老百姓真正理解並且正確運用自身的權利,就成為一個法治建設中的核心任務。
其次,與法治的功能緊密相關的,是法律對代表公權力的政府與代表私權利的市民社會的平衡。但是目前中國的市民社會還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和規模,法治改革的目標一定要與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政策相聯繫。例如,加強政治決定中的公民參與程度;重視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功能發揮;培育公共知識份子在社會中的獨立力量等。」
在錢教授提出了四種推動法治的力量後,我補充了第五種力量:訊息的力量。無論是對經濟力量、制度力量、公權力量或私權力量,訊息的力量都是一個關鍵性的影響因素。資訊流通是經濟力量發展的關鍵。在公權力量發展中,負責主導法治發展的官員意識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官員需要有一個獲取資訊,理解吸納資訊,使之成為自身意識,做出決定的過程。與此相應的是,在發展公民及市民社會的私權力量時也應如是。
但是,在現實情況,訊息的力量遠還未得充分發展。例如,政府對互聯網的仍管制過嚴。舉辦奧運使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成為全世界資訊的中心和焦點。這可以成為發展訊息的力量的一個良好契機。經歷過奧運期間的資訊中心地位之後,相信中國社會有可能對目前的社會資訊管制狀況,進行重新考慮並加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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