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公民抗命與民主


對於由社會中一小撮人以違法但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為去挑戰現行不公義的法律和制度,有人批評這種行為是不民主的。本文是回應為何從理念上及在香港的獨特情況下,以公民抗命去爭取在香港落實真普選反才是真正符合民主的精神。
       不少人對民主的理解就是所謂的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當然民主的真義不止於此,但讓我們先以此為起點。在香港爭取落實真普選,正是要實現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因為現在香港最大的問題是在現行的制度,立法會內佔多數的根本就不是能代表大多數港人的意願的;由於制度扭曲了選舉的結果,令大多數人的意願不可以在立法會內反映得到。實際上是由少數人透過制度的保護而僭越了大多數人所應佔的位置。現在的制度才是違背民主原則的制度。行政長官的選舉就更加是如此,只有少數人享有權利去選行政長官,而大多數人根本是被完全排除出去,連參與的權會也欠奉,那種受制度賦予特權的少數是更加不堪的少數。
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是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之上,是所有人都是平等地享有政治權利。在不平等的制度下,以扭曲了的少數服從多數安排去阻止大多數人去爭取回本屬他們的平等政治權利實在是妄談民主,因那根本就不是民主。事實是經過了在如此不符合民主的制度內爭取了多年,所有合法的方法都已用盡但還都是看來無望,我才會提出在香港要以公民抗命的行動去爭取北京政府履行承諾讓香港政制達成真普選的目標。因此,那才是長遠真正符合民主精神的行為。
但即使有了真正平等的民主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少數人的確是要服從多數人,但大多數人也不能妄顧少數人的基本人權,通過一些剝奪少數人基本人權的法律。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條件是少數人的基本人權必須受到保護,不容大多數人的暴政把他們的基本人權剝奪。不過必須是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被大多數人剝奪,那才能對大多數人的權力作限。
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是保障著屬既得利益的少數人,他們所受保護的並不是基本人權而是政治和經濟的特權。要去改變現行制度使其符合真普選的原則,即使涉及公民抗命的行為,目的只是要把少數人的政治和經濟的特權收回,因所要收回的並不屬基本人權的範圍,故沒有違背民主要保障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不受大多數人剝奪的原則。
但民主的理解還有更深一層的意思,那不只是選民透過定期的選舉選出政治領袖代表他們行使管治權,而更重要的是公民在選出政治領袖後,仍可以繼續行使他們的政治權利參與政治的決策過程,在平等的基礎上,透過民主的商議過程,讓各人能明白其他人不同的意見,並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去爭取達成共識。
有說法指現在討論香港政改的問題,各方也應採相同的態度,互諒互讓去爭取最大的共識,而不應提出公民抗命的行動去壓迫其他人,這也令各方能達成共識的機會減少。這種意見認為民主是要聆聽不同意見,這當然是對的。但同樣地民主這方面的元素,是需要建基於平等政治權利的基礎之上。若在不平等的安排下,說透過聆聽不同意見,透過商討談判去達成共識,那也只是會使不平等和不民主的制度延續下去,實是並不符民主的精粹。
在香港推動真普選,其實渴求民主的人多年來已是不斷地訴說民主普選是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能幫助香港走出現在管治的困局的門,但在現有不平等的制度下,反對民主的人長年來把持制度所給予的特權,不斷地漠視、邊沿化甚至排斥爭取民主的意見。
因此,若要實踐商議性民主,做到真正的聆聽不同的意見,那就要先建立起民主的制度,然後各方才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真正去實踐民主中商議的元素。現在提出以公民抗命的行勳施加壓力予北京政府、建制派及特區政府,及爭取普羅市民的認同,只是要讓有關政改商討談判是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開展,而終極的目標是要使民主的制度及民主的精神能在香港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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