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 星期六

出生證明

報導指有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在使用公立醫院產科服務後卻不付費。有些人就建議不協助或甚至不給與這些內地孕婦的子女簽發在香港出生的證明文件。
據《生死登記條例》第七條,每名在香港出生的嬰兒的父母,須在嬰兒出生日期後四十二天內,向出生及死亡登記處登記嬰兒的出生資料。這是父母的法律責任。依此看,沒有人有權以任何行動去阻止這些從內地來港產子的父母去覆行他們的法律責任,為他們的子女取得在香港出生的證明。
第八條又規定如嬰兒在任何公立機構(包括公立醫院)出生,機構的負責人有法律責任把該嬰兒出生的詳情的資料,於四十二天內向出生及死亡登記處申報。即使內地孕婦在產子後沒有繳付醫療費用,但醫院仍是有法律責任向出生及死亡登記處申報在其醫院出生的所有嬰兒的資料。那麼以不協助內地父母為他們的子女取得出生證明來確保能收回醫療費用這方法也是行不通了。
第十條更規定出生及死亡登記處的登記官員有責任在其權力範圍內,盡一切辦法取得關於可能已出生的嬰兒的最詳盡及最準確的資料。那看來只要那些來港產子的內地父母為其子女向登記處作出出生登記,登記處是沒權力不簽發出生證明的。登記處更是有法律責任必然接受他們的登記的。 從條例的規定,申請出生證明其實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種責任。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履行條例委予他的責任,是可處罰款或監禁的。出生證明既是一項法律責任,那就難以用不協助或不給與來港產子的內地父母的子女的出生證明來達致其他的管治目標。要處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不付費的問題,看來還得要再想其他能治標治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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