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人權與教會

1. 現代人權

無可否認,現代的人權觀念是源自基督教的信念。但在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宣言》,卻與1776 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及1789 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很不同。
美國《獨立宣言》裏面說:「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裏說:「國民會議在上帝之前及其庇護下,承認並且宣佈如下的人權與公民權....」這些文件都可以說是現代人權先驅性的憲政文件。
但到了《國際人權宣言》,人權與基督信仰的關係就脫離了。《國際人權宣言》第一條說:「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當中只提及人是生而有人權,而再沒提到人的人權是源自造物主。這也是可以理解的。當人類經歷了二次大戰的悲慘經歷後,聯合國為了要重新讓全世界的人類(包括了所有宗教的人及沒有宗教的人)肯定及確立人類的尊嚴和基本權利,不能不把現代的人權理念從基督教信仰的源頭脫離出來。
但這卻造成了兩個後果:一、人權的理念因世俗化或「去基督化」而變得愈益個人化。二、基督教會卻可能因人權理念的「去基督化」而把人權從它的整體信念中排除出去,或者說是從人權的理念建構中退了出來。我稱這為教會的「去人權化」。
這「去人權化」的趨勢除了是因人權的世俗化之外,還可能有另外兩個原因。第一、教會常把人權相對於神權來看。當然人是由神所創造,人的一切權利都是源自神,人權當然不可與神權相比,那教會自然不那麼看重人權的語言了。
第二、教會所用的語言常是義務或責任的語言而非權利的語言。教會教導信徒應著眼於神所給他們的使命,而非著眼於他們應得到甚麼。這些都不是錯的,但這些看法卻只看到人權的一面,只看到人權為「我這個人的權」的這一面。但人權還有另一面,那就是人權是所有人的「人」權。當人權不單單是「我這個人的權」,而是所有人的人權時,那麼人權這理念就不必然與神權或基督徒的義務與責任有衝突了。不過要重新為現代人權理念尋回與基督信仰的連繋,我們還是得回到聖經去。
2. 人權的聖經基礎

現代人權的基本理念包括了:(1) 尊嚴;(2)平等;和(3)自由。要看現代人權是否能與基督信仰相符,我們就要從聖經中明白神是如何看這些基本的人權理念。
創世記1:26 – 27說:「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從創世記1:26 – 27,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人是神按著自己的形像和樣式而造,並擁有自由意志的活體。人權就是神給與人的權利。神給與人權利去治理全地和管理所有其他生物的權力。也給與他們權利吃由土地所生產的一切及活著的動物。人因有著神的形象和樣式,有著神兒女的尊貴,與所有其他的生物都不同。人權就是由人有著神的形像和樣式那份尊嚴而延伸出來的權利。人可享有人權就是因這些權利都是神所賜與的。
由於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因此所有人不分種族、性別和身份地位,也不分信與不信,他們都可平等地享有一切由神所賜的權利。當然他們也同樣會犯罪,亦同樣需要耶穌的救贖。當然這不是要說實行共產主義,而是要我們看所有其他人都是神所造的。當我們在「有」的時候,可以更多去想那些「沒有」的都同是由神所造,被神所愛的。
神要人去信祂,那是已經假設了人必然是有自由意志的。人是生而自由的,因神要創造的並非一群不懂思考和選擇的生化機械人,祂要創造的是兒女,能與祂相交的兒女,故必須是與祂一樣能有自由意志的人。但這不是說人能濫用他的自由,但人有可能濫用自由並沒有改變神要給與人自由這事實。人權的世俗化和個人化是偏離了神起先造人是為了要他們自行選擇跟從祂和行善的目的,但教會的回應不是完全拒絕自由,而是如何參與建構人權的理念,使人的自由能運用於適當的事上。
這理解可視為以神的創造作為人權的基礎。但我們還可以以基督的救贖作為人權的基礎。我們總結基督的一生的幾點是可對應信徒對人權的內在思考。第一、人權是恩典性的。我們擁有的一切包括了人權都不是我們當得的,而是由神的恩典而來。既是恩典,那就不是因我們自己而來。故此在看自己的人權時,我們可以放下一點「我的人權」中的「我的」,而可更看重「人」權中的「人」。其他人的人權(包括了未信的)既都是神所賜與的,我們憑甚麼可以剝奪呢?
第二、人權是普世性的。主耶穌來到這世界是為了拯救所有人,在他的眼中,種族、膚色、性別、出身、信仰都沒有分別。這是說不單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權,更是在維護人權時,我們的關注不應只局限在那些與我們相近的人的問題上。我們應放眼於世界上所有人權受侵害的人身上,當然也包括了未信的人。若侵害人權者是信徒,而被侵害者是未信的,我們更應站出來指出信徒的不是,而不是以維護「自己人」的心態來處理侵害人權的事。
第三、人權是入世性的。主耶穌並沒有只在暗室中祈禱,祂是走到人群中的。要維護人權,我們也得進到人群中去。第四、人權是整全性的。主耶穌關懷的是人整全的生命:靈性的、尊嚴的和身體的。因此在人權問題上,人的權利也不應有等級的,也是整全的。吃飽的權利與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是同樣重要。第五、人權是非暴力性的。主耶穌從沒有向人施與任何暴力。流人血並不是維護人權的方法。若要流血,主耶穌也只是流了自己的血。
第六、人權是非政權性的。主耶穌並沒有在地上建立起一個新的國度。神的國是在人的心裏面的。當然我們會有憲政的制度去保障人權,但主耶穌更關注的是人的內心怎樣去看待人權。以非政權的方式來維護人權如公民社會在保障人權的角色也是很重要的。
第七、人權是犧牲性的。這一點可能是以基督徒觀點看人權最關鍵的一點。主耶穌最偉大的是祂的犧牲。要體現以基督的救贖為人權基礎的就是在於能學習基督為人捨己的犧牲精神。我們所要追求的不是我的權利要得到保障,也不只是去爭取連帶其他人的權利也同樣得到保障;而是當要為要使其他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我們甚至願意犧牲我們自已的權利,正如基督為我們犧牲使我們得救贖一樣。
第八、追尋人權是自覺性的。基督是自己選擇了上十字架的,雖然祂完全有能力不去這樣做。但祂因著要拯救世人的罪,甘願承受十宇架上的極大苦楚。要學效基督,願為別人的人權而犧牲必須是自覺的,不能是由別人所強迫而去作的。

3. 人權回歸基督信仰的意義

若人權的理念並不與基督信仰衝突,更是相符,甚至是基督信仰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份,那對教會在現世代有甚麼意義呢?我可看到至少有兩方面。一是相對於教會內部來說的意義;另一是相對於教會在這多元社會的意義。
就教會內部來說,現代一些人權的理念和標準是也可以及應適用於教會的:一、在教會的歷史裏出現過不同的內部管治模式。現代的教會可更多考慮現人權的理念和標準,設計一個能容許會眾有更多參與途徑及機會去討論教會事務及方向的管治模式,以更符合每一個信徒的尊嚴、平等和自由。
二、教會的紀律處分程序須符合現代人權有關程序公義的標準。這包括了由沒有利益衝突者去作出紀律處分的決定;讓被處分的信徒有充份的機會去作出答辯;及給與被處分的信徒充份的理由去解釋何要作出這不利於他的決定。三、在教會事務上亦要實質地保障信徒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及私隱。
在現今多元的社會,教會亦可在保障人權上發揮重大的作用。在很多社會,教會很多時候都會是在民間裏,組織最嚴密的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重要的成員,甚至是唯一的成員(如在東歐國家共產統治時期的天主教會)。與教會最直接有關的當然是爭取保障宗教自由,不單是為基督教會的信徒,也包括所有其他宗教的信徒。但要能保障宗教自由,很多時候都必須同時有民主的制度支撐才可以。教會也可參與整個社會的民主發展,共同推同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教會亦可為社會中的弱劫勢社群執言,以己身去實踐社會公義,並推動一些能實踐社會公義的社會政策。
在社會的道德上,即使在多元的社會中,教會仍可以在尊重所有人的尊嚴、平等和自由的前題下,以多元社會能明白的語言,提出符合基督信仰及價值的人類行為標準。在這方面,教會的貢獻更會是特別重要。教會不是從人權的理念建構中退出來,而是積極參與建構現代人權的理念,使人權的世俗化不必然是要變得個人化,而是會發展成一套既能與基督信仰及價值相符,亦被所有人類社群接受的普世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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