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特首休假

相信曾蔭權會在今天正式宣佈參選新一屆特首。在上星期,他接受報紙專訪說他不能休假來進行選舉活動,理由是這樣做可能會違反《基本法》。他提出《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只有當現任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才能交由政務司長代理他的職務。曾蔭權的理解是「短期不能履行職務」只能是指他不在香港的時間,若他本人是在香港的話,無論在甚麼情況下他都不可以把職務交由政務司長代理。所以他不可以告假來參選,因那可能構成瀆職行為。
這理解對「短期不能履行職務」過於狹窄,但對「瀆職行為」的理解卻是過寬。首先,依此理解,特首若要休假,他就必定要離開香港。我只想假設一種情況並沒有要咒詛特首夫人的意圖,但假若她得了絕症而只餘下一個月壽命,愛妻的特首為了倍伴太太在香港渡過她生命最後的日子而要休假一個月,那是不是說《基本法》會禁止他這樣做呢?相信《基本法》的解釋不會是如此不近人情的。
同樣地,如我們把參選特首視為與倍伴病妻一樣都屬一些重大的個人事件,那他可以告假在香港倍伴妻子,為甚麼他不可以告假參選呢?
我們也可視休假參選特首不是個人事件,而是《基本法》已預見的情況。《基本法》規定了特首可連任一次,那麼現任特首會參與連任的選舉必然是《基本法》已經預見了的。雖然《基本法》沒有規定現任特首在連任時必須休假,但我們不可以用此來反證休假參選就是瀆職。
因此是否休假參選特首,既非《基本法》所規定,也非《基本法》所禁止,問題只是曾蔭權是否想讓人覺得他是以公平的態度來參與今次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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