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是促使人守法的重要元素,但懲罰也必須定得適宜才能產生果效。不合適的懲罰,可能會令受規管者覺得不公平而拒絕遵守;連執法者也可能因覺得懲罰不當而只作有限度執法甚至拒絕執法。
合適的懲罰包括兩方面:一、被懲罰的行為必須與作出懲罰的目的相關連。二、懲罰的程度必須與達到懲罰的目的能為社會帶來的好處或減少的壞處合乎比例。以最近政府提出的兩項規管建議為例,或可看到如何設定合適的懲罰。
因花園街大火,政府提出加強規管排檔,建議若檔主在三個月內六次違例,包括在准許範圍外經營、在非營業時間將貨物擺放在攤檔範圍外、檔位大小和高度超出牌照准許等,會被撤銷牌照。若檔主涉及分租攤檔、非法駁電或申請牌照時提供虛假資料,更會即時被吊銷牌照。要加強規管主要是因排檔貨物儲存過夜而造成消防的危險,但現在加重懲罰針對的行為卻不是直接與這規管目的有關。
即使要加強規管排檔,是要令它們不對週遭環境造成不當影響,如阻塞街道,但現在建議違規的排檔可能遭撤銷牌照,那未必與他們造成的社會問題合乎比例。至少以扣分及停牌的制度,也可能產生足夠阻嚇作用,而不需採用撤銷牌照這麼嚴厲的懲罰。
另外,在出現多宗「種票」案件後,政府建議規定選民搬屋必須更改住址記錄,否則可能會被罰款;若在明知情況下,未更改地址卻前往原選區投票的,更可能被監禁。種票應是關乎有人蓄意用虛假資料讓一些人成為了一個選區的選民並投票去影響選舉結果,但現在要懲罰的行為卻是選民在搬屋後忘記更改住址記錄,這似與種票沒有很直接關係。
即使要提升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或確保選舉的公平性,是否應懲罰忘記更改住址記錄的選民是一個根本問題。個別選民在搬屋後仍在原選區投票,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應是很小,他的行為對公共利益損害是否嚴重至一個程度而要受懲罰實屬疑問。或許用教育宣傳的方式就已足夠。
2 則留言:
你好.我是浸信會呂明才中學F5的學生莊狄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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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電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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