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司法自治與司法獨立


談法治,不少人都知道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司法獨立就是法院在進行裁決時不受外界的壓力或控制,能獨立地作裁決,這才能確保爭議是依法律來作出裁決。但司法獨立只是保障法治的其中一個元素,要保障法治,還需要司法自治。
司法自治其實已包含了司法獨立,但更進一步要求法院必須對在法制所管轄的地域內的所有法律紛爭享有管轄權,並享有相關的權力,能有效地依法律的規定對案件獨立地進行審判及作出裁決,和給予適當的司法救濟。
若一項法律紛爭是豁除於法院的管轄權外,或法院在審理一件案件時,有一些重要的權力是他不享有的,那麼即使法院及法官都能獨立法運作和審理案件,法院能確保法治的能力亦會大減。
舉一個例子,法院在解釋涉案的法律條文的具體意思時,若解釋法律所應採用的原則,不是由法院自行決定,而是由法院外的機構指令要法院去採用,那麼即使最終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是由法院負責,但法院的司法自治已經受到大幅削減,尤其是法院被指令使用的法律解釋原則與法治的要求是有違背。
法治要求法律條文是要明確,並受法律規管的人能在合理的條件下掌握到法律的具體要求是甚麼,因這樣他們才能按法律的規定去規劃自己的行為。這會要求法律的解釋應主要是按條文的文本意思為依據,因對一般人來說,這是他們所能用的方法在合理的條件下掌握得到的法律的要求。但若法律的解釋原則是依據所謂的立法原意,或立法者的原意,那會與法治的要求有一個距離,因掌握甚麼是立法者的原意,對一般人來說都會是要求過高了。
一個司法獨立的法院,若其司法自治受過度限制,他就只會像一個雙手被縛起來的門神,他或許還會有著一些守護能力去守護法治,但能力卻會被大大削弱。
守護法治的責任其實也不只是在法院身上,而是在每一個受法治保障和珍愛法治的人。當有人要損害司法自治,不只是威脅到司法獨立,我們也必須明確表明立場,這是我們所不能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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