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司法覆核與公民社會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的睿智計劃與法律學院的法治教育計劃合辦了一個關於司法覆核與公民社會的研討會,研討會討論了公民社會以司法覆核這法律途徑去挑戰行政決定或政府政策的問題。研討會邀請了曾參與「領滙案」的陶君行及「皇后碼頭案」的朱凱迪分享了他們在案件中的經驗及感受。「領滙案」及「皇后碼頭案」和「保護維港案」、「公屋減租案」、與較近期的「港珠澳大橋案」都是公民社會以司法覆核挑戰行政決定或政府政策的重要案例,而「領滙案」更可說是為這類型案件在香港的法律發展立下了一個里程碑。
我稱這類由公民社會為公益而不是個人的利益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為「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典型的情況是公民社會的組織認為政府按一些政策或法律所作的決定不符合他們所理解的公益或社會公義,他們以一名或多名符合資格申請法援的受影響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挑戰相關的決定、政策或法律的合法性或合憲性。申請司法覆核是他們為了維護他們信納的公益或公義信念而採取一系列的社會行動之一,總體目的是要促使政府改變現行的做法、政策或法律,並提升公眾對相關的公益或公義理念的認知和認同。
近十年出現過的「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案件,有成功也有失敗。要判定「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成敗,並不能單從申請最終的結果是否成功去看,因案件即使敗訴,若政府最終是改變了相關的決定、政策或法律,或公眾某程度上因案件而改變了他們對相關的公益或公義理念的看法,那麼提出「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這行動也可算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總結近十年多宗「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經驗,要使「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能增大其成功率,有幾點還是要注意的。
一、以「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去推動政策改變或提升市民的意識,必須有很好的計劃,不然行動不單不能成功,申請者更可能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由於法院對這類訴訟並不是太同情,故在訟費方面,若申請失敗,即使申請者並不是基於個人的利益,但法院仍很大可能還是會按常規要求申請者負擔政府的訟費,而要承擔多大數額的政府訟費,在事前是沒有可能知道的,完全視乎政府所聘用的律師的收費而定。即使公民社會以一些合乎申請法援的人為申請者,但法援只保障已取得法援後所產生的法律費用,但在之前的就不受保障。就以「皇后碼頭案」為例,朱凱迪是合符資格也取得了法援,但因當時提出申請時間緊迫,在取得法援前,法律程序已開始,政府那一方已要付出法律費用應付,當申請敗訴,政府仍要求朱凱迪個人承擔那些費用。結果是朱凱迪要個人承擔近三十萬的訟費。故此,好的計劃至少令敗費時要付的代價減少。
二、必須要有適當的議題,才應採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在一些案件,公民社會為了挑戰某一決定、政策或法律,但因法律的原因,他們未必可以在訴訟中直接質疑這決定、政策或法律的具體內容的合法性或合憲性,而要用一些技術性的法律觀點去挑戰這決定、政策或法律。這類型的司法覆核能否成功,很在於公眾會否因申請透過媒體的報導及討論而改變他們的看法。但若申請本身的法律觀點並不直接是公民社會的具體公益或公義訴求,那對公眾來說,訊息是混亂不清的,那令公眾會因訴訟而改變看法的機會減低。
三、即使「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並不一定要勝訴才算成功,但若最終是敗訴的話,也可能令公眾對公民社會所提出的具體公益或公義訴求的認受減低,因他們可能覺得既然連法院都判定申請敗訴,那麼公民社會的理據必定是不足的了。這有可能產生反效果。因此,要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去挑戰一項政府決定、政策或法律,有一定勝算的機會才值得採用此段。
總的來說,「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應是以社會行動去挑戰政府決定、政策或法律的最後武器,非不必要,也不要用此手段,也不是所有公益或公義的議題是適合採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