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分不開的法律與政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二零一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辭,強調法庭及其工作不應被政治化。馬道立法官說的是在一些關乎極為敏感的社會、政治或憲制事宜的案件,社會的整體利益可能受到影響,因社會中各個界別人士對案件持有不同的利益,故對於何謂案件的「正確判決結果」,會各持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見。他說法庭在致力作出公正及正確的判決時,是不會受眾多不同意見所左右,唯一的依歸只是法律條文。從這角度看,這必然是對的,法院或法律當然應與這一種「政治」分開。
不過,在馬道立法官的解説中,他其實也引用了另一重「政治」的意思。他說在法庭作出判決時,法官的依據是法律條文,但法律條文不單是法律條文的內容,還有法律條文的精神,而他說更重要的還是要體現法律條文的精神。為何法官除了法律條文內容(也就是法律條文的文本)外,還要引用法律條文的精神呢?為何法律條文的精神甚至比文本更重要呢?那是因為法律條文的文本很多時候都可以有多於一個解釋,當要在不同的解釋中選擇一個的時候,法庭要有一套法律的解釋方法或原則,並要決定法律條文所要達成的終極目標及價值是甚麼,那就要引用法律條文的精神。
但甚麼是法律條文的精神呢?馬道立法官也有解說,那就是「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這些都是一些重要的政治及道德價值,都是憲政的理念。再進一步問,甚麼是公平、公義和尊嚴呢?那並不是簡單的詮釋就可以掌握得到的,這些都是複雜、有多種解讀和沒有共識的概念。在選取這些理念為法律條文的精神,及如何進一步解讀這一些理念從以得出法律條文的精神去指引法律條文的內容是甚麼時,法庭和法官無可避免會與「政治」掛上關係。而法律與這一重的「政治」是分不開的。
法律與政治是分不開的,問題是應與那一種「政治」結合和那一種「政治」分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