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與人權 ﹣ 兩種法治觀與兩種人權觀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與人權大體是依據國際標準,也達致不錯的水平,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張力。張力主要是源自香港內部對法治與人權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兩種法治觀

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每一層次的法治都是緊緊相扣、相互關連。不然,法治只會變成「教條化」的代名詞。沒有法律「可依」,就沒有法律「必依」。但「必依」的法律得是為了「限權」、「達義」,那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限權」、「達義」的「法律」,就不算真正是法治下的「法律」,那也就沒有法律「可依」、「必依」了。
第一種法治觀是認為法治的重點應是「有法必依」。若是法律禁止了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觸犯法律的人就得受懲罰,不能因這些人的權力地位而可被豁免。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的功具性,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重要功具。只要能一切按法律有序地行事,法律的內容是甚麼並不是那麼重要。
另一種法治觀的重點是 「以法達義」。按這法治觀,設立法律的目的是要維護公義,而這包括對人權的保障。若法律違反了人權法對人權的保障,這些法律本身,及與執法相關的決定都是無效的。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所包含的價值,法律的內容得是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兩種人權觀

第一種人權觀可稱為「平衡觀」。在這套人權觀下,公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雖然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但政府也必須考慮其他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社會秩序等。政府的角色就是按政府官員的專業判斷在基本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間取一個平衡,故這套人權觀是稱為「平衡觀」。
不深入地看,可能不少人都會以為這套人權觀就是人權的真義,不少支持人權的人可能也是用 「平衡」這種表述方法來理解人權。「平衡觀」看來是挺合理的。大部人都會認同個人的人權不是絕對的,政府把人權看為一個重要考慮點,已是尊重人權的表現。在考慮保障個人的人權時,政府也需要考慮一些可能會影響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要顧及國家領導人的感受及香港未來經濟的機遇等),在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人權觀可稱為「必須觀」。在「必須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相較於「平衡觀」,並不只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而是擁有優先受保障的憲法地位的。人權這種優先的地位並不令它變成絕對,人權同樣是可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基本人權,故這人權觀是稱為「必須觀」。
一些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可以作為限制人權的原因,但因要符合「必須」的條件才可限制人權,「必須觀」還要求任何限制人權的措施得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對甚麼才是足夠的社會整體利益、這社會整體利益是否真實地受到威脅而需要限制人權去保障它、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真的可實質地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是否有其他能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而又可以對人權限制較少的方法,「必須觀」都會有很嚴格的要求。這樣細看之下,我們就可以看到與在「平衡觀」下,很籠統地說要平衡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必須觀」對人權保障的程度是遠為嚴謹的。
            「平衡觀」與「必須觀」另一個關鍵性的分別就是在作出限制人權的措施時政府所應負的責任。在「平衡觀」下,對怎樣才是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最恰當的平衡點,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那已經符合要求了。但在「必須觀」下,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也不能只是憑藉他們的主觀判斷或所謂的「專業判斷」,而是需要提出客觀的証據去支持他們對限制人權所採取的措施能符合上述提到「必須」的各個要求。

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法治及人權,因有著兩種法治觀及兩種人權觀的不同看法,令很多人也難以攪清哪一方是對,哪一方是錯。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