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 星期二

拘捕及檢控韓農與機械性的法治

連最後一位在世貿會議期間被捕的韓農尹一權,也獲法庭裁定因証據不足而撤銷控罪。法官認為認人程序出現失誤,故不能作為可靠証據,所以決定撤銷對尹一權的控訴。由拘捕近千人,到只控訴十四人,跟著又轉為只起訴三人,再減至兩人,最後只餘下尹一權一人被起訴。整個執法、拘捕和檢控的過程令人覺得特區政府對法治存在很大的誤解。
特區政府可能認為在世貿期間的示威,的確有示威者使用暴力衝擊警方,作出了違法的行為。基於維持法紀,違法者必須受到懲罰,那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因此一切皆是出於維護香港的法治。的確違法者受法律制裁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並不是單純的「違法必究」。特區政府這種不計代價來達到「違法必究」的法治觀,我且稱之為機械性的法治觀。
機械性的法治觀把法治看為至高無上,任何違法行為都要制裁,但卻忽略了在確保法治時,社會是還有其他利益甚至比法治更重要的利益要去保障的。在拘捕和檢控韓農一事,我們看到在沒有確切証據被捕的人是涉及一些會被檢控的罪行,和在沒有充份証據下仍要強行提出檢控,那都是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的輕蔑。這不是說那些使用暴力衝擊警方的示威者做得對,或他們不應被檢控和受到懲罰,而是警方是否能在合理的範圍內確認得到被拘捕和檢控的人就是那些真正違法的人。若警方不能如此確定的話,在假定無罪和寧縱無柱的原則下,警方是不能隨便捉一些人來檢控的。那不單使受拘禁和被檢控的人無故地受到滋擾,也是耗費了司法和警方的資源。
即使不以這麼高層次的人權問題去看,單以警方自己的一般做法去看也不會是「違法必究」的。對青少年犯事,基於要讓青少年能有自身的機會,警方有警司警戒來替代檢控。在處理違例泊車,基於資源問題,警方也不是「逢車必抄」的。這即是說在執法時,警方在很多情況下都會考慮其他的因素而會在一定程度上作有限度的執法的。既然警方也不是每事都「違法必究」,那我們要問在世貿示威這件事,為何警方要「違法必究」呢?或者我們可反過來問在這件事上有沒有其他因素可支持警方「違法必究」呢?
韓農雖然採用了一定程度的暴力,但他們的示威行動是有具體的原則和目標,且是相當有紀律和約朿的,這與一般的暴亂的性質很不同。部份韓農的暴力行為的確是超過了可容忍的地步而必須懲處,但若警方選擇了不在現場作出拘捕,那就必須考慮之後進行拘捕和檢控所可能要付出的代價。若警方在當時和事後認真考慮這些因素,那就不會作出大規模的拘捕和之後強行檢控的決定了。
我們不明白警方在這一件事上為何要採用如此機械性的法治觀念,是基於對法治的誤解,還是有其他的政治原因,但肯定從今次的教訓,特區政府尤其是警方實在要去認真反思其法治觀。法治並不需要是那麼機械性的,法治既是管治人的原則,那法治是可多帶一點人味的。但請不要誤會我是說法治和人治沒有分別,有人味的法治與人治是有天壤之別的。有人味的法治是指法治的最終的目標既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權利,那實踐法治的方法就不應反過來損害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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