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 星期三

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

香港談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少說也有三十年了。最近因警監會洩漏投訴人資料,又再次引起人關注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的問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作出的審議結論,再次批評香港特區還未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機制。這三十多年來,政府尤其是警方強烈反對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但現在我們必須再檢視有沒有實質的理由不去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
在一些法治人權不立的國家,警察是軍隊以外社會中唯一的有組織武裝力量,是管治社會的重要勢力,警隊的首長甚至可以是實質的統治者。為了保持其權力,警隊當然不會容讓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來挑戰其權力。這一種原因很明顯不適用於香港,因香港自七十年代以來,在制度上和公民意識上,法治已一步步建立起來。香港也在九十年代建立起人權的保障制度。在現今非常重視法治和人權的香港憲制,警隊只是政府的執法部門之一,並沒有任何憲制以外的政治權力。實質上香港警隊也不會視自己在憲制上有甚麼其他的權力要去維持。
即使警隊並不享有甚麼政治權力,但有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警隊也可能認為要維持警隊的權威,投訴警察的制度不可以獨立於警隊,不然那將影響警隊有效地執行職務。同樣,這理由也不應適用於香港。從七十年代設立廉政公署開始,在警隊以外早已有一獨立的機制接受對警察有關貪污的投訴和調查。香港的法治其實也可以說是從設立廉政公署才開始建立起來。那麼在貪污以外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的制度,也不會損害警隊的權威。再且警隊能否樹立其權威其實並不在於有沒有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而是在於警隊是否讓市民覺得它是一支專業化和現代化的執法隊伍。誠然香港警隊已公認是一支達到國水平的專業警察隊伍,其權威早已在香港市民中得到確認。能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不單不會影響警隊的權威,會反過來使市民對警隊有更大的信心和信任。
最後的一個理由可能是為了怕一旦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那會損害警隊的士氣。這也可能是香港警隊最重要的反對理由。但香港的警察在教育水平、訓練和素質上,與以前的警察已有相當大的提升。警隊的成員在各方面都不會比政府其他的公務人員差,而應是更加好。若政府其他的公務人員已有如申訴專員這樣的獨立投訴機制,那更優秀的警隊理應可以承受設立獨立的投訴機制的挑戰。
縱觀幾個反對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制度的理由,我們實在看不到為甚麼政府和警隊到了今天仍要反對。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