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日 星期一

宗教與公共事務

筆者曾撰文以陳日君樞機為例,提出宗教人士可以擁有強大的道德感召力,在社會產生非常大的政治影響力。但最近在香港,有不同的宗教人士(主要是來自包括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基督宗教)在兩方面涉及了公共事務的討論,公眾的輿論卻對他們的言論有相當不同的反應。一是關乎香港的民主發展,輿論對宗教人士的發言大體是正面的;但另一是關乎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輿論卻對他們的發言大體是負面的。
為何公眾的輿論會有那麼不同的反應呢?這可能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第一、有部份宗教人士在參與反性傾向歧視的公眾討論時,所提出的論據是宗教的論據。所謂宗教的論據是指這些論據是建基於一些宗教的前設(如宗教經典的權威性、宗教團體的傳統或宗教的經驗),並不是非宗教人士或其他宗教人士所認同的。這不是說宗教人士在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時,不能和不應提出宗教的論據,只是在一個多元的社會,因有不同的宗教共存,亦有人不持有任何宗教信念,故若宗教人士單純以宗教的論據來支持其觀點,那在討論公共事務時是難以取得公眾認同的。
有一些宗教人士可能認為正正因為多元社會背離了他們所認為是真理的宗教信念,故他們必須清楚向社會表述以其宗教信念為根本基礎的論據。當然他們可以這樣做,因那是他們的宗教自由,但這些宗教論據對公共事務的實質影響將不會太大。
第二個原因是有部份宗教人士在參與反性傾向歧視的公眾討論時,提出了立法就會使宗教人士再難自由地宣講其宗教信念的憂慮。當然提出這種觀點亦是他們的宗教自由,他們是有權亦有理由去提出這種觀點的。不過,宗教人士在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時能發揮強大的道德感召力,能影響不單是同一宗教的人,也能影響其他宗教和非宗教的人,是在於他們能超越個人的利益。若是提出一些「利己」而非「利他」的論據,那就嚴重削弱了宗教人士的觀點的道德感召力,只能得到那些認同他們需受保護的人的支持。相反在民主發展的討論時,宗教人士的論據都是以「利他」為出發點,因此他們的發言就能發揮出強大的道德感召力,成為推動社會的動力。
第三個原因可能是公眾覺得宗教人士在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的法律時,是以有組織的社會力量去脅迫同性戀人士這弱勢社群(至少公眾認為他們是弱勢社群)。基於鋤強扶弱的心態,公眾自然對反對立法的宗教人士產生負面的看法。相反在民主發展的討論,宗教人士爭取普選是為了那些還未享有平等選舉權的人(也就是弱勢社群)爭取權利和挑戰既得利益,那自然嬴得公眾的認同。同樣這不是說宗教人士不可以發表針對某一少數群體的意見,而是可預見這種意見是必然會引起某種負面的回應的。
第四個原因是關乎到宗教人士參與公眾討論的動機。雖然有些宗教人士在反性傾向歧視的討論時,所提出的論據都不是宗教的論據,但他們給公眾的印象是他們是基於宗教的動機來提出這些觀點的。宗教的動機是指宗教人士在參與公眾的討論時,主要是為了實踐其宗教信念而不是為了整體社會所共同認同的公眾利益。對宗教人士來說,要他們區分宗教動機和非宗教動機可能是不可能的,他們也可能認為其宗教動機就是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但由於公眾未必認同宗教人士的具體宗教信念,所以當他們感到宗教人士主要是因宗教的動機來參與公眾討論,那自然會有較強的抗拒。
問題同樣不是宗教人士不可以有宗教動機,因宗教人士有宗教動機是理所當然的。問題是他們是否讓公眾看到他們同時是有充份的非宗教動機去支持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若他們缺乏了充份的非宗教動機(至少若公眾是如此認為),其宗教動機就會使公眾覺得他們的觀點只是為了達到他們自己的宗教利益,他們的觀點就變成了只是為了「利己」而提出了。
但若宗教人士除了宗教動機外還讓公眾看到他們同時有充份的非宗教動機,那他們的宗教動機會反過來讓人覺得其非宗教動機的超越性而得到更大的尊重。民主發展的討論就是最好的例子。宗教人士支持普選並不純然是基於宗教動機,至少公眾的印象是有關的宗教人士即使是有宗教動機,其非宗教動機亦足以支持其推動普選的行動和言論。宗教人士因著其宗教動機,並不會如一些政黨人士般會直接從實踐全面普選中得到實質的政治利益,因此他們的宗教動機反過來使公眾感覺到他們的觀點的超越性,因而產生了強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政治影響力。
當然有些宗教人士可能認為他們參與公眾討論的目的不是要羸取公眾的認同,而是要完成其宗教使命,故此公眾的意見是負面或正面是不重要的。可能更多的負面意見會更強化他們的殉道者情意。但若宗教人士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是不單為了見証其信仰,而也是要影響公眾輿論,甚至塑造公眾輿論,那宗教人士就必須認真考慮上述的幾個原因了。
因此,在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時,宗教人士要避免使用宗教的論據,也要以「利他」而非「利己」為出發點來建構論點。為弱勢社群執言能使宗教人士發揮其超越性的道德感召力。在宗教動機外,宗教人士也必須讓人覺得他們有充份的非宗教動機來支持其行動和觀點。其實最重要是透過參與公眾的討論,把宗教信念所支持的觀點(如生命的價值、人的尊嚴、家庭的寶貴、保護青少年、或社會公義),塑造成為公眾(包括了非宗教人士)也能明白和認同的觀點。這不是說宗教人士要透過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來傳道給非宗教人士,把他們也改變成為信徒(可能有此客觀後果),而是要爭取把宗教信念所支持的觀念(只是那些信念但並不必然包括其宗教前設),也納入成為整體社會所共同認同的公眾利益的範圍內。那麼當他們提出宗教的論據時,其實也是提出了非宗教的論據了。當他們以宗教動機去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時,也是以非宗教的動機去參與了。那樣宗教人士就可以發揮更大的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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