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0日 星期三

中國的宗教自由

馬克思說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這一說法影響了中國在過去多年對宗教的政策。若宗教是鴉片,那政府對宗教所會做的,即使不是去禁絕它,也必須把宗教置於嚴格監管之下。那些信奉宗教的人,即使不被視為異類,至少也是看為屬社會中不正常的一群。
這一種對宗教的態度也反映在法律中。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沒錯是規定中國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亦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國家只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亦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憲法條文更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得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在實際的執行上,政府對甚麼是「正常」的宗教活動;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及與外國的宗教團體怎樣的聯繋才算是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的理解,時寬時緊,而緊的時候遠較寬多。各地方政府的理解亦會有很大的差異。
中國只承認五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及回教。這些宗教都設有官方認可的全國性宗教組織,包括了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及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非官方認可的宗教組織,即使屬這些宗教的,都有可能是違法的。
在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由中國國務院通過的《宗教事務條例》正式生效,替代了原先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新的條例重申了憲法對宗教的規定,但亦明確表明了政府對宗教的態度仍是把它視為屬於政府的行政管理範疇內。條例對宗教團體的登記、出版宗教刊物、設立宗教院校、設立及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宗教捐獻、舉辦大型的宗教活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教職人員、及宗教財產等事宜,都作出了行政規定;並受各級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監管。
可能由把宗教看為人民的鴉片,到看宗教屬政府的行政管理範疇,那在意識上對宗教的敵視程度已減弱了很多,但那仍離把宗教看為人民的自由很遠。有報導說中國官方鼓勵所有在地下活動的宗教團體按新的條例登記,通過正常手續轉為「地上」,但仍有不少這些地下的宗教體對轉正心存疑慮。始終過去中國政府對宗教的態度仍基本上是負面的。
但最近在國內出現了一些對宗教的新看法,卻可能是開拓中國的宗教自由的一個契機。媒體大量報導了國內近年出現數不盡的造假及欺詐事件,連政府官員也不得不承認國內的違法情況是非常嚴重。他們也明白到在改革開放以後,公民在意識形態上出現了真空的狀況,連帶社會道德也變得真空。以前強調高尚的革命情操一下子被經濟發展所取代,人們的經濟積極性的確是大大提升了,但全面向錢看的新社會思維卻使人們都變得要不擇手段地去謀取最大及最快的經濟利益,致出現這些不法及不顧社會道德的造假及欺詐行為出現。
有些人已開始看到再這樣下去,中國就會陷入難以管治的境況,他們就想到宗教對社會所可能發揮到的穩定作用。差不多每一個宗教都會提倡一套包含善惡的道德標準去規範人的行為,而宗教特別之處是它使人不單要向其他人交待,而更要向那超然的神明在今生或今生之後交待。那會對每一個信奉宗教的人在內裏構成一種遵守宗教規條(包括了這些道德規範)的動力。
再且,很多宗教本身的信念、規條或信徒之間的關係都會幫助個別信徒去超越人類自私的本性,使人能做到這些道德規範的要求,或至少能離理想的行為標準近一些。這些都是其他的社會建構所不能提供的功能。
當人受宗教所影響時,在他面對人生的種種不明朗、不如意及不和諧時,他可以因著從宗教所得著由那超然的神明所給與他的那種超越性的視野,能在現存的境況中尋找到支持、安慰及出路。那就能減少人們對社會現存制度的不滿,這亦能增加社會的和諧及穩定。
當然這種視宗教只為「功能上的善」對真正信仰宗教的人還是不足夠的。對於他們來說,宗教的真義並非要發揮穩定社會的功能,而是要讓人明白到他們所信奉的宗教所包含的真理。上述對宗教的態度只視宗教為一個社會管治的功具,而不箸重宗教所包含的真理,但這在中國來說已經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由看宗教是鴉片是一種惡,到看宗教是對政府管治的一種威脅而需管制,到看宗教是能協助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功能上的善」,那已是中國社會中對宗教最友善的時代了。
要使宗教能發揮這種穩定社會的功能,中國政府必須更進一步去開放對宗教的管制,容許人們有更大的宗教自由,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強人對政府尊重宗教自由的信心。在宗教自由得到保障後,每一宗教都可自由地進行其宗教活動包括了傳教的活動,而最終人們是否選擇信奉任何宗教或信奉那一宗教,那完全是人們的自由選擇,宗教人士所渴望人們能真正接受其宗教對真理的詮釋,也就可以在更自由的環境下得到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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