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 星期三

司法覆核與法庭的憲法職能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零七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再次提到司法覆核。這是他連續第三年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談到司法覆核。從這可以看到他是相當重視司法覆核在近年的發展。
總結這三年的演辭,李國能法官提到幾點有關司法覆核的情況:一、司法覆核個案近年是有增加的趨勢。二、司法覆核這訴訟模式已被一般市民所熟知。三、司法覆核是香港的法律體制中已確立和不可或缺的一環。四、司法覆核程序的設立和使用,對行政事務的運作影響重大,而社會各界對很多爭議事項的討論亦同樣深受其影響。五、司法覆核是有著非常重要及正面的憲政功能,能為法治社會及良好管治提供重要的基礎;故不應以負面的態度將司法覆核看成是施政的障礙。
六、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中,法庭需要處理愈來愈多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層面上引發重大影響的案件。七、法庭在作出司法覆核時,其正確功能是並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而只考慮受到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法庭的憲法職能,只是以相關的憲法、法例條文及適用的普通法原則,就某一決定的合法性劃定界限。法庭唯一的關注,是根據法律規範和原則來考慮甚麼是在法律上有效和甚麼是無效的。
八、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因為任何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都只有經由政治過程恰當地探討,方能謀求適當的解決辦法。這些問題通常都是錯綜複雜的,而且往往涉及不同層面,故此並無簡單容易又或是隨手可得的解決方案。因此,合適的折衷方案只可能經政治過程,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利益衝突和不同的考慮因素,以及在短期需要與長遠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才能找到。這是屬於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責任,而並非法庭的功能,也非法官的本分。  首席法官上述對司法覆核的論述,尤其是第七點及第八點,目的是要讓社會人士明白法庭的正確角色及憲法職能是甚麼,希望社會人士不要把不適當的爭議不必要地以司法覆核的程序帶到法庭去。
但這只可能是首席法官的願景,而實際上法庭是無辦法阻止人們把一些複雜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爭議帶到法庭的。由於這類型的爭議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基本法》或《人權法》,而它們所採用的法律文字往往都是較空泛的,故爭議者不難把一些政治的爭議轉換成法律的爭議來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再且,在現存制度下,提出司法覆核的門檻並不算高,只要申請司法覆核的人能提出一些可爭辯的論點,那法庭就得接納他的申訴而開展司法覆核的程序。因此,法庭是無辦法不捲入這類型的爭議的。
同樣地,法庭只就受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作出裁決,不會為複雜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的爭議提供解決方法,也可能只是首席法官的願景而已,因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的案件時,很多時候都不能只局限於裁決受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它亦無可避地要為涉案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的爭議,直接或間接地提供一些解決方案。
若受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問題只是關乎涉及的法律條文的文字意思,那法庭要去作出裁決時就必然不能只處理合法性的問題了。法庭在解釋法律時,尤其是《基本法》或《人權法》這類條文較空泛的憲制性的法律,是可以有超過一個合理的解釋法律的方法的。引用不同的解釋方法,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即使是引用相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很多時候涉及的法律文字仍可以有多於一個的合理解釋。有些時候涉及的法律原則或條文可能不止一條而兩者又相互有衝突,那麼以那一項法律原則或條文為優先亦是法律原則或條文本身所不能解決的。就算法律的解釋方法、法律的實質解釋及適用的法律條文都沒有爭議了,相關法律在引伸至具體個案的事實時仍可以有不同的結果的。
所以,單以法律條文本身的文字意思是不足以讓法庭明確判定受質疑的決定是否合法的。法庭無可避免地要引入法律文字以外的考慮如一些憲政原則、判決對社會的影響或其他的政治、社會或經濟考慮等,來幫助它選取解釋法律的方法、實質的法律解釋、適用及優先的法律原則或條文及如何把法律引伸至具體的事實情況,這樣它才能就具體的爭議作出裁決。
其實連首席法官在零七年的演辭中也承認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的案件時,法庭要面對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當法庭在作出這種平衡時,若它不否定政府的決定,那就是認同了政府的解決方案就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行方法。若它以政府的決定是不合法而把它撤消了,那即是說政府的解決方案並非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行辦法。雖然法庭不會直接提供另外的解決方法,但政府至少要另覓解決方法,並且這些新的方案不能違背法庭在裁決中否定之前的方案的原因。因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庭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中是會作出具廣泛及長遠社會影響的裁決的。
若法庭是沒可能如首席法官所願景,必然會被捲入複雜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的爭議中,而法庭又無可避免地要就這些爭議作出一些超越合法性的裁決,那是否會損害法庭的權威呢?筆者的意見是若法庭能繼續獨立地、公開地、合理地、公正地行使其司法覆核的憲法職能,相信香港社會對我們的法庭能維護香港的法治及良好管治仍是很有信心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