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

六十年前的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在零票反對,八票棄權下,表決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可以說是現代人權保障的一個里程碑。但現代人權的概念並非始於《宣言》。
早於1776 年美國的《獨立宣言》、1789 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及1791年美國的《權利法案》,現代人權的概念已出現了。而現代人權的概念更要追溯至中世紀天主教神學的自然法及自然權利。
在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初葉,不少歐洲國家亦在他們的憲法中加入了保障人權的條文。國際法也發展了保障戰俘、戰事中平民、少數族裔的權利,及禁止販賣奴隸的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人類群體所經歷的慘痛歷史,促成了現代人權的概念能跨越國界,成為一套普世的道德標準。
《宣言》就是在這背景下出台,包括了二十多項權利。在《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在1966 年通過兩條廣泛性的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進一步為各項權利提供更詳細的描述。不少更具體的人權公約如1980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9年的《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等,如雨後春筍般由聯合國不斷推出讓各國簽訂。
除了這些國際人權公約外,區域性的人權約章如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1969年的《美洲人權公約》、1981年的《非洲人權和民族權約章》都先後通過。新成立國家的憲法如1996年的南非憲法,也都必然包括人權保障的條文。
因此《宣言》可以說是在人權的發展史上,扮演了承先啟後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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