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

在之前討論「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把同性同居者加進保護範圍的爭議時,我已指出其實在這爭議,無論是支持及反對修訂者,若是認為這會改變婚姻及家庭的定義,那只是把箭射向了一個錯誤的標靶。真正的問題實是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
我提出香港社會不要再迴避,應直接討論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的問題。我認為香港社會應盡快有系統地開展相關的公共討論,冀能在香港這多元社會,達至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有人可能認為這還不是適當的時候就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問題開始正式及全面的公共討論,甚或希望儘量拖延不去把這問題放於公共空間作公開的討論。不作討論的結果是現狀就會維持下去,但當社會已出現了有組織的聲音認為現狀是不公平的話,維持現狀只會把矛盾進一步惡化。且開始討論也不必然意味著現狀須被改變,但至少社會整體會對是否保持現狀作出一個明確的決定,而不是迴避了問題的存在。
也可能有人認為對這問題有意見的人,無論是同性戀者或宗教團體,都只是社會的少數,而大部分人都可能對這問題沒有強烈意見。故在香港現在要集中精神應付金融風暴的時候,實不應現在就開展這問題的公共討論。我也不是說在這時候就要即時開展討論,而是說我們必須至少把這問題置於公共討論的議程內,好讓在一定的時間內就會開始這問題的公共討論。
當社會內出現了兩種既有組織力且相互有衝突的聲音,即使他們都是社會的少數,但若長期對他們的矛盾置之不顧,那對社會整體的長久和諧亦是不利的。且我們也難以確定大多數人是否真的對相關問題沒有意見,就這問題開展公共討論正可掌握大多數人的態度。
即使政府或社會整體漠視這問題的重要性及迫切性,而不去有計劃地開展相關的公共討論,但這也不能阻止有人使用現有的法律途徑如透過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現行的法律規定,來開始這問題的公共討論。那時候社會整體也不能再迴避這問題而不去討論了。因此,我們得去想若要就這問題開展公共討論,以甚麼形式去進行才是較理想。一個可考慮的原則是商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原則。
簡單來說,商議式民主的原則是指法律或政策能得著認受權威,是基於它們的制定是經過一個能讓公民透過相互商議而一起塑造共識的過程。要使公民之間的溝通及商議不會被扭曲,商議的過程要達到以下的條件:一、涉及議題的所有現有規定都可以被質疑。二、所有意見都應能在平等及不受壓制的條件下提出。三、參與商議的各方應有盡可能去達成共識的意願。四、參與商議的各方以公共理由去提出自己的論點,以此去說服或拒絶另一方的論點。五、參與商議的各方有尊重及嘗試明白另一方顧慮的責任。六、參與商議的各方在經商議後共同訂定及接受一套商議的原則去進行商議。
商議式民主的過程可以是由政府委任一名具公信力的社會人士作召集人,由他召集一個能包括多方代表的委員會共同草擬一份諮詢文件列出不同的方案,再經過廣泛的討論及收集意見,得出一個社會共識後再由政府草擬相關的法律草案,經立法會按立法的程序辯論及通過。在這樣的一個過程,政府及委員會的召集人不會有一個預設的立場,更重要是他們要扮演一個調解者的角色。
與透過法院訴訟的程序來開展公共討論作比較,這過程應更能符合商議式民主的原則。首先在相關的訴訟,政府會成為了一個不情願的被告,雖然法院仍可容許其他利益群體參與成為訴訟的一方,但一些細小的團體及普羅市民就會被排除於討論,難以對討論的結果有直接的影響。高昂的訴訟費用亦是導致公民難以參與這樣形式的公共討論的原因。
另外,法院的程序設計基本上是爭競性的,雖然法院仍可鼓勵訴訟各方和解,但訴訟程序本身卻未必可以讓法院以調解者的身分去使各方達成共識的協議。法院的裁決也往往是勝負分明的,要法院頒佈一個妥協的方案是很困難的,但一個共識方案卻往往需要各方都接受一定程度的妥協。
若真的成立上述的委員會,它所提出的諮詢文件可考慮是否包括以下的議題:一、是否制定反性傾向歧視的法律?若是制定的話,會否如現行的一些歧視的法律般加進中傷條款,禁止任何人藉公開活動煽動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若是制定中傷條款的話,是否基於尊重人的宗教自由,任何人在宗教的設施內基於宗教信念而發表的言論不受中傷條款的限制?
二、是否設立「公民結合」(civil union)讓同性同居者可以享有現在只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婚姻才享有的一些法律權益及保障,如醫療、房屋、稅務、入境、繼承等的法律權益?三、是否改變現行婚姻一男一女的定義,讓同性別的兩人也可締結「同性婚姻」?四、若法律承認「公民結合」或「同性婚姻」,是否容讓他們如異性婚姻的夫婦般收養子女?
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的公共討論能否最終開展及成功達成共識,很關鍵的是參與的各方都能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亦要明白所處的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以公共理由去提出、審視及接受其他入的觀點。若公共討論的過程能符合商議式民主的原則,我仍是有信心共識是可以達成的,雖然過程必不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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