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行為不檢」的立法會議員

社民連三子在立法會「掟蕉、搶稿、掃枱」的行為,引發了一輪爭議。有說要修改現行的立法會議事規則對立法會議員這類行為作更嚴厲的懲處。現行的議事規則只給與立法會主席指示違規議員不得繼續發言或把他驅離會場,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
有說更要動用《基本法》的程序把社民連三子免除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會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但《基本法》對甚麼行為才構成「行為不檢」卻沒有進一步的定義或解釋。
我們或可從《基本法》的其他條文去嘗試參照「行為不檢」可以有的意思。另一種可導致立法會議員喪失議員資格的是情況,按《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是他在香港特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因此,「行為不檢」應不是那些會構成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的刑事罪行的行為。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按這條文的精神,單是言語的表達,即使是語言暴力,也不應構成「行為不檢」。
《基本法》第八十九條亦有「行為不檢」的規定,那是關乎法官會被免職的情況。但法官的「行為不檢」與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不檢」,因他們在職能上是很不同,故解釋應不是一樣的。同樣地,《基本法》對甚麼才構成法官的「行為不檢」也是沒有進一步的定義或解釋。
《基本法》還有一處是關乎公職人士會被免職的安排,那就是彈劾行政長官的安排。《基本法》第七十九(九)條規定如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按程序是可以被立法會彈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免除其職務。同樣因行政長官與立法會議員在職能上有不同,且條件也是不一樣,故也不同給與具體的參考去了解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的意思。
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條文作出解釋,但很有趣地按《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只有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相關條款時,才有法律責任以全國人表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但卻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一定要依據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的解釋來理解相關的條文。
上述的分析是要指出,立法會議員的甚麼行為才構成「行為不檢」,將完全取決於其他的立法會議員有沒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會投票支持譴責。這把問題由法律的爭議轉回政治的爭議。 按現在立法會的議席分布,單是建制派的議員不足以通過譴責案。要成功譴責社民連三子,就必須有一定數目的泛民議員也支持才可以。有部分泛民議員可能原則上完全不同意社民連爭取民主及監察政府的策略及手法,但因他們與社民連的終極目標始終是一致的,故只會作一些姿態上的表示,目標是要確保本身的支持者不會把他們與社民連連在一起而導致選票流失。他們應不會投票支持譴責案的。 假設有泛民議員支持譴責案,令三分之二之數可達而成功免除社民連三子的議員資格,那麼立法會就要舉行補選。按《立法會條例》的規定,單是因「行為不檢」而被免除資格的立法會議員,仍是合乎資格再次參與補選的。立法會的地區直選選舉是以比例代表制進行的,但在進行補選時,實質上選舉會變成是單議席單票制的選舉,那一位候選人拿到最多票數就可以當選。陳太與葉太在港島的補選之戰就正是這樣。 以一向泛民與建制派在選票上的六四(或五五與四五)之比的分布為分析的起點,社民連三子必會參與補選,他們的支持者大都是死硬派的,故必會繼續支持他們。泛民的其他政黨必須考慮是否也派出候選人參選,但若他們這樣做必會分薄泛民的選票,而導致失去這幾個泛民的議席,令泛民在立法會失去至少有三分之一議席的關鍵性少數。基於策略上的考慮,很大可能泛民不會另派候選人參與補選。 除社民連的支持者外,支持泛民的選民可以有三種。一是那些不認同社民連的,他們可能因而把選票給了建制派的候選人。但也會有一些雖不認同社民連,但他們更不希望建制派的候選人當選,令建制派在立法會內獨大,故仍會不情願地把票投給社民連。還有一種是選擇不投票作無聲的抗議。 建制派方面可能亦只會派出一位候選人以免分薄選票,但因建制派欠缺具質素的候選人,故他們的勝算不會太高。另一很大可能是補選的投票率並不會高,故社民連的死硬支持者的票就可能相當關鍵。結果是社民連三子有可能在補選中以比他們在之前的選舉中更高的得票率而再次當選,重返立法會。 我的分析並不是說這真會發生,而是立法會內的各派在決定是否提出及支持譴責案時所必須經過的策略性思考。若通過譴責案能把社民連三子免除立法會議員資格,但補選卻有可能使他們以更高認受性重返立法會,那可能是得不償失。因此議員們會否提出及支持譴責案,就取決於他們對補選所可能出現的結果的判斷。由於沒有人可以事前作出準確的判斷,得失相較,很大可能會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此,從法律及政治的分析,只要社民連三子在立法會的所謂「行為不檢」的行為,不會使他們負上刑責(如作出構成刑事毆打的行為),或其他連他們的支持者都會認為是過份的行為,那麼他們在未來三年在立法會中將可繼續橫行,而其他立法會議員及政府官員對他們都是莫可奈何。 這現象孰好孰壞,見仁見智,但卻肯定是香港獨特的憲政環境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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