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混合選舉制度的過渡選舉模式

上星期我建議用混合選舉制度作為立法會終極的普選方案,這混合選舉制度包括兩部份:一半議席是把香港分成多個地區選區,由單議席單票選舉產生;另一部分是由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產生,用以替代功能組別選舉。在混合選舉制度下,每名選民都有兩票。一票投給地區單議席單票選舉的候選人,在每選區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另一票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投給政黨,政黨會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但條件是該政黨的總得票率得超過百分之三。
假設二零二零年就可全面實行普選推行混合選舉制度,那麼過渡的安排涉及兩屆的選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六年。因每一名選民在將來都會有兩票,而不只是功能組別的選民才有兩票,故過渡的選舉模式應使所有選民都習慣在同一選舉中投兩票。另外,因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是以政黨為投票對象,這種安排從未在香港出現過,故過渡的安排亦應已引入投票給政黨的安排,以使選民能習慣這種形式的投票,亦令香港的政黨能盡早作好以政黨為單位來參選的準備。當然在設計過渡安排時,二零一二年的選舉仍要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席與功能組別產生的議席的比例得保持不變。
還有一點在設計過渡安排要考慮的是如何處理功能組別議席的安排。有一些建議是把它們分階段取消,但那無可避免會出現那一些功能組別應先被取消的爭議。為了避免這些爭議,故我建議所有功能組別都會在同一時間取消,而不會分先後。
不過若不取消一些功能組別議席但又要有議席空間加進上述的過渡安排,那就只有增加立法會的議席了。之前我已寫過文章比較香港與很多先進國家的立法議會議席的數目,按人口比例來說,香港是相較偏低的。以香港那麼現代化及複雜的社會,我們亦需要更多議員去分擔處理立法會繁重的事務。再且,增加議席數目可給與政黨更大的發展空間,讓他們能吸納更多的人材加入政黨,亦會為香港培養更多政治人材。因此,我建議立法會在二零一二年開始,議席數目增加至九十席。
圖一列出了我建議的立法會的過渡選舉安排,包括了各選舉方法產生議席的數目及分配,目標是在二零二零年以混合選舉制度作為終極的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的立法會選舉,功能組別選舉大體上維持不變,議席數目仍是三十席,但可考慮擴大一些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如由公司票轉為董事票。原先的三十個地區普選議席,會由五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變為三十個單議席單票選舉。
新加進去的是三十個以政黨為參選單位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其中十五個議席,選民是所有在地區普選有投票權的選民;另外十五個議席,選民是所有在功能組別選舉有權投票的選民。之前我建議增加一些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這應更有利於工商界,因現在工商界功能組別的選民都是以公司或社團為單位,故選民基數都是較少的。增加這些功能組別選民的基數,會提升他們在這部分選舉的影響力。
在這安排下,政黨在二零一二年就可以開始以自己為單位而不是它的黨員作參選人,來參與選舉競逐議席。工商界及專業界籌組的政黨已可透過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在立法會爭取更多議席。
把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分為兩部份,一部份由所有選民投票選出,另一部份只由功能組別的選民選出,是要滿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要求。這新增的十五席可以視為一個大功能組別,是把所有功能組別合併起來構成的。因只有功能組别的選民才有權投票,那應是功能組別議席而不可以算是普選議席。功能組別的選民因而會有四票,除了原先可在分區普選和功能組別投票,他們也可參與比例代表名單的兩個類別的投票。
至於其他的選民就只有兩票,但因他們在投地區選區候選人的一票外,還有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投給政黨的一票,那麼所有選民從二零一二年開始都可熟習在選舉中投兩票。
到了二零一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再適用,故可以把兩個類別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合併,三十個席位都是由所有選民投票給政黨,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這些議席,其餘的不作改變,包括功能組別的議席。功能組別的選民會由四票減至三票,但仍會比其他只得兩票的選民多一票。
到了二零二零年實行全面普選時,所有功能組別議席會同時取消,這些議席一半會分到地區單議席單票選舉,另一半分到比例代表名單選舉。雖然這安排需要重劃地區分區選舉的選區,使地區分區選舉的選區由三十個增加至四十五個,但所造成的變動程度應仍是可以接受的,因所有擁有兩票的選民,在之前已進行了的兩屆都已參與過同類型的選舉,故他們應不會因感到陌生而造成混亂。選民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的投票方式,會與之前完全一樣,分別只是可供政黨分配的議席增加了而已。
在混合選舉制度及上述的過渡選舉安排下,工商界及專業界可以逐步把他們取得議席的途徑,由功能組別選舉轉到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令他們在香港進到全面普選的過程中,仍能在立法會內繼續扮演其一直以來的政治角色,就著影響界別利益的政策及法律發言,以至影響政府施政。
不過混合選舉制席一個相當關鍵的要求是香港的利益群體必須籌組及發展政黨,好讓他們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中能分配得到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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