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9日 星期六

歧視

法院裁定一名智障學生司法覆核申請敗訴,認為教育局有關政策並不構成歧視。裁決因只涉及申請的個別情況,故還未完全釐清現行政府資助智障學生特殊教育的安排是否有歧視。
其中關鍵一點是政府資助智障學生的年期。在零二/零三學年,政府資助智障學生共十二年的免費教育。當其時,主流學校學生免費教育得政府資助的年期是九年。在零八/零九學年,政府把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增加至十一年。在零九/一零學年,因推行新高中學制,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會再增加一年,但智障學生得資助的年期卻都沒有轉變。
結果是智障學生與主流學校學生都同樣得到十二年的政府資助。原先智障學生是比主流學校學生多得三年資助,但他們並沒有在主流學校學生受資助年期增加的同時,也按比例地遞增。若智障學生受資助的年期可按比例增加,他們得資助的年期就會是十六年。
先不論法律的規定,只是從平等和歧視的概念去看,對不同的給與相同的對待,那也可能構成歧視。法官在判詞中已確認了智障學生所受的特殊教育與主流的教育制度是不同的,它們的教學目的、收生、課程結構及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資源、評核方法等都是不一樣。
雖然資助年期並不是教育體制的唯一部分,但過去智障學生比主流學校學生受資助年期都要長,以更能達到智障學生特殊教育的教育目的,就是讓學生的潛能可得完全的發展。
故此。政府在改變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及改革高中課程時,是有責任証明為何不相應地增加給與智障學生資助的年期而不構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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