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5日 星期六

再談王丹被拒入境

上星期談到若中央政府是基於國防、外交或其他合理而不涉及特區自治的原因指令特區政府拒絕讓王丹入境,那應不損特區的高度自治。但中央政府沒有公開解說,惹來干預特區高度自治的猜疑。

假若中央政府未有發出指令,而特區政府亦多次公開表示它是按香港現行法律及政策處理王丹的入境問題,那就變成特區政府有否捍衛特區的高度自治了。按現行法律,入境問題屬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酌情權,處長有全權決定是否批准王丹入境, 而入境事務處一貫政策是不評論個別案件。入境政策一直以來如在黑箱中,不為外界所知。

但法律賦與處長的酌情權並不是指他可任意地行使。要符合現代法治社會及良好管治原則的要求,處長行使法律的酌情權時應符合「合乎比例」的原則。

一、處長必須是基於合理的原因來行使酌情權拒絕某人入境。與高度自治不違背的合理原因可包括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治安、公共道德、公共衛生等原因。但今次拒絕王丹入境是基於甚麼合理原因呢?若只是為了不得失中央政府,那會否違背了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呢?

二、拒絕某人入境與依據的合理原因須有關連,也即是說拒絕某人入境要有足夠証據顯示能達成這原因。若拒絕某人入境是基於治安的理由,那還得要有合理的証據顯示那人入境會對香港的治安構成威脅,故拒絕那人入境是與維持治安相關。

三、所採用的方法應對某人的權益損害最少。若是基於治安的考慮要限制某人入境,處長還得要考慮能否加入一些逗留的條作而讓那人可入境但又可防止治安遭破壞。

這不是說王丹或非香港居民有權進入香港,而是說處長在行使法律所賦與的酌情權時,若要讓公眾相信特區政府的決定是符合法治、良好管治、高度自治等原則,那就應對相關決定作更詳盡解說,以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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