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如何規管旅遊業

因再次出現香港導遊與內地遊客因強迫購物而產生衝突的事件,社會又再討論是否要改變現行旅行社(旅行代理商及導遊的規管模式。就行業的規管模式,大體有三種。第一種是「自我規管」,由業界自行規管。第二種是「政府規管」,由政府機構直接負責規管。第三種是「共同規管」,由業界與政府共同規管。

現行旅行社是由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按《旅行代理商條例》透過發牌的制度來規管。但同時間,由業界組成的香港旅遊業議會亦自行規管旅行社。由於法例規定旅行代理商牌照持有者得一直保持為香港旅遊業議會成員,故實際上旅行社的規管模式是「自我規管」。香港旅遊業議會亦負責規管導遊,導遊的規管模式亦是「自我規管」。

「自我規管」的好處是因由業界負責規管,故對行業所面對的問題及情況會更了解,規管可更到位。但由於業界規管往往是從業界利益出發,即使會涉及保障公眾利益,維持業界利益仍會是最終考慮點,故在平衡業界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時,自然會傾向於業界,令公眾覺得「自我規管」會有偏幫業界之嫌。且業界利益未必一致,故亦有一些業界的成員會認為肩負「自我規管」職責的機構會偏幫某一些成員而犧牲另一些成員的利益。

「政府規管」的好處是能避免偏幫業界或業界某些成員的指責,因政府會以公眾利益為規管的最重要考慮點。但由於政府官員未必對業界的實際操作情況有充份了解,規管過鬆則未達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的規管目標,但規管過嚴,卻可能導致業界中一些實力較弱的成員經營出現困難,甚至會產生一些不想見的後果如行業遭大機構壟斷的情況。

「共同規管」嘗試取這兩種模式之長,補它們之短,亦是現在較流行的規管模式。下星期續談若旅遊業採用「共同規管」模式的一些考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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