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包容「不包容」

最近出現一些示威人士去到一個公眾集會,阻礙集會人士的遊行,原因是不同意集會人士所持立場,認為集會人士的立場是對社會另一些人帶有歧視性。先不論集會人士的立場是否真是帶有歧視,我們且先假設他們的言論是真的帶有歧視性,也就是他們的言論是「不包容」社會內一些人與他們的差異。問題是面對「不包容」的言論或行為,我們是否也應對他們「不包容」?

反對人們歧視和不包容別人,是出於我們認為這些言論及行為是損害了人的平等權利及人類尊嚴。因每一個人都應是生而來平等和享有人類尊嚴,故每一個人都不應受別人只是基於相互間的某一些差異(如種族、性別、社會出身、政治思想等)較差的對待。但當我們不包容那些不包容人的人時,我們其實是犯了他們相同的錯誤,就是基於我們與他們對一些問題看法的差異,而施予了一些較其他人差的對待,同樣是損及他們的平等權利和人類尊嚴。

在別人以和平及法律所容許的方式發表自已的言論或進行一些行為時, 以一些行為阻撓他們,就是一種不包容的行為。以不包容的方式去阻礙別人去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即使他們的言論或行為是不包容人的,那從本質上是違背了我們自己的信念。即使我們希望能喚醒社會其他人得關注這種歧視性及不包容的言論及行為,我們也應用符合平等權利及人類尊嚴的方法,以更多言論而非壓制言論的方式來達到。

但有一個例外,不包容人的言論或行為是可受到限制。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當這種言論到達鼓吹仇恨的地步,為了保障受歧視或仇恨的人的人身安全,就可對其作出限制,但形式仍是以法律來規限,由執法者對違法者作出懲處,而不是由其他人以自己的行為去制裁那些嚴重不包容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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