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法律與秩序」對「法律與權利」

法律在社會發揮不同的功能。法律的一個功能是維持社會秩序另一個功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這兩個功能若能共存,那當然最好,但若二者出現衝突,那個功能被視為更重要,對法律在社會產生甚麼實質後果會有很大影響。

可能對很多人來說,「法律與秩序」(law and order)應是主導的法律觀,因若沒有了社會秩序,人們也不能平安地享受自己的權利。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對人們的基本權利作出較大程度的限制是可接受的。這不是說基本人權不重要,而是社會秩序被置於更重要的位置。

但也有人認為「法律與權利」(law and rights)才是正確的法律觀,因過份強調維持社會秩序,法律可能淪為壓制公民的工具。故為了確保公民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法律如要對人們的基本權利作出限制,就要先符合極嚴格的要求。這不是說社會秩序不重要,而是基本人權被置於更重要的位置。

最近有關警權及示威人士使用武力的爭議,正反映了這兩種法律觀在香港社會內的爭持。由政府官員的公開發言看,他們似乎是信納「法律與秩序 」更多於「法律與權利」。過去曾有學者就香港市民的法律文化進行研究,從研究結果整體去看,普羅市民似乎也是較認同「法律與秩序」,但教育水平愈高的香港人,接受「法律與權利」這法律觀的機會是愈高。

對一個較成熟的法治社會來說,「法律與權利」理應是優於「法律與秩序」的。雖然香港人常說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從現實看,我們的政府官員和普羅市民似乎對法治的要求仍是停留在較低的層次,視「法律與秩序」優於「法律與權利」。

從法治建設的角度看,我們實在要思考怎樣才能提升港人包括了政府官員對法治的認知,使我們的主流法律觀,能由「法律與秩序」升華人為「法律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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