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合乎比例的限制,合乎比例的抗爭

最近發生的連串事件,都讓港人對人權有了更深一層的思考。先是副總理李克強訪港,警方的保安措施是否過度地限制了港人的示威及新聞自由的權利。後有示威人士在政府攪的遞補機制諮詢會上,為了要進入場所,拍撞場所的大門,並與護衛有肢體的衝撞,被指使用了暴力。

對這一次示威人士使用武力的行徑,有兩種看法。第一種方法是認為示威者不應以行使自己的人權之名而使用暴力,故不可接受,更要求懲處他們的違法行為。第二種看法則提出示威者使用武力,一方面是因大會安排不當,即使場內有空位也不讓在場外等候的人士進場表達反對的意見,另一方面指出是現今香港社會及政治制度的不公義產生出制度性的暴力,才導致人們要使用肢體的武力去進行抗爭,故他們的行為是合理或至少是可接受的。

對警權是否有侵害港人的基本人權時,我們要求警方只可在必須的情況下,有合理的原因,並以合乎比例的方法,才可限制港人的基本人權。其實同樣的合乎比例原則也可應用到社會人士對香港制度的不公義所進行的抗爭行為。

合乎比例的原則的第一點要求是人們的行為必須有合理的理據,而証明有合理理據的責任是在於作出行為的人之上。若社會人士認為現今香港的制度存在不公義故要進行抗爭,那麼他們就得很具體地向公眾論述制度不公義之處及不公義的程度,而不能很籠統地說他們認為香港存在很多不公義。

第二個要求就是他們的行動如何與這些他們批評為不公義的體制有關連,即他們的行動是針對這些不公義而作出,如要喚醒其他人的關注或對執政者施加壓力,促使執政者進行改革,而不只是為了發洩個人的不滿情緒,因那與他們要達到的目的沒有關連,不能實現他們所要達到的目的。

第三個要求就是沒有其他損害性較少的方法可以同樣達到他們的目的,而必須採用他們現在進行的行動去達到他們對制度不公義進行抗爭的目的。這也是應否使用武力去進行抗爭的一個關鍵考慮點。使用武力的抗爭者們所持的理據,是認為香港現今的情況,繼續單純以和平的方法去進行抗爭並不會成功,因執政者已經不會聽,故只有使用武力,那才有機會改變香港制度性的不公義。在這點, 可以有以下幾點分析。

一、香港社會的確是存在了種種不公義,問題是不公義的程度是否足以支持使用武力去進行抗爭。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利比亞卡達菲專制政權的制度性不公義應可支持以武力去把它推翻,但香港的不公義當然未達那程度。支持使用武力進行抗爭的人有責任向公眾解釋為何他們認為香港制度性的不公義已達到了一個程度令使用某程度的武力去進行抗爭是必須的。

二、在和平合法的抗爭方法和武力的抗爭方法之間,其實仍有其他抗爭方法。最好的例子就是印度聖雄甘地及美國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所使用的非暴力抗爭方法,行動雖未必合法,但卻不涉及使用武力或暴力,而是用不合作的方式去進行抗爭。若能有更好的組織及部署,其實使用非暴力的抗爭方法有時可以達到以武力進行抗爭的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同樣地,抗爭者有責任解釋為何非暴力的方法未被採用及為何這些方法不能達到他們所想要達到的目的。

三、抗爭者的行動最終是要爭取社會大眾的認同,因只有在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後,才能對執政者制造足夠的政治壓力去迫使他們進行改革。因此一個策略性的考慮就是社會大眾是否接受以武力的方法去進行抗爭。焦點並不是社會內也有人會認同使用武力去進行抗爭,而是普羅大眾對使用武力去抗爭的取態。如普羅大眾大體是反對使用武力的話,若抗爭者繼續以武力進行抗爭,結果可能與他們所希望達到的結果背道而馳,因普羅大眾可能認為抗爭者的抗爭方法是不乎比例,或許會反過來站在執政者的一方。

故此,按合乎比例的原則,要對社會及制度的不公義進行抗爭,使用武力並非絕對不能成立,但抗爭者就得為自己採用武力的行動,向公眾提供更詳細的理據,部署要更有組織及更好地掌握公眾的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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