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3日 星期六

「一國兩制」的差異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最近談到「一國兩制」時,提到香港的法律界包括了香港的法官,對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缺乏認識。她有這樣的看法並不新鮮也不令人意外,但或許這並不是香港法律界對特區與中央關係缺乏認識,而是他們對「一國兩制」有一套不同於北京的看法。
梁愛詩提到「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是「兩制」要以「一國」為前提,這種看法可稱為「一國兩制」的「一國論」。誠然這是北京政府在提出「一國兩制」時的「原意」,也是中國能容許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條件,那就是中央政府在它認為有需要的時候,是完全有權力參與及決定香港的事務。
但看「一國兩制」還有另一個角度,這可稱為「一國兩制」的「兩制論」。若「一國論」是以「兩制」為手段去實現「一國」這「一國兩制」的終極目的,那麼按「兩制論」的看法,就是以「一國」為手段去實現「兩制」這「一國兩制」的終極目的。這兩種看法正好把「一國」與「兩制」作為目的或手段互相對調。
或許「兩制論」這看法並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原意」,但在香港,也不單是在法律界,其實才是不少港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持「兩制論」的人,並不是要攪港獨,只是認為既然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那麼中央政府就應信任港人自行按其本身的標準去決定香港的事務,而中央政府應只在必要時,才行使基本法內的權力去決定香港的事務。
兩種看法或許起點及終點都是不同,但其實真正的分別可能只是在於甚麼情況才算是中央政府干預香港事務的「必須要」條件。
與其說香港法律界對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缺乏認識,更好應是承認對「一國兩制」,在香港實在是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因著兩地的差異,要完全改變大家對「一國兩制」的看法幾近沒有可能。因此,務實的做法是在處理一些具體涉及基本法條文的爭議時,嘗試在兩種看法間尋求共識,重建持兩種觀點的人之間的互信,那才能使「一國兩制」的落實,能有利於香港及國家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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