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要施政成功不止於行政執行力



最近林鄭月娥司長談到如何確保香港特區政府有效施政時,提到行政執行力的問題。司長是在回應提問時才引用到行政執行力這概念,我相信她的意思不可能是特區政府的有效施政只是在於行政執行力。在上星期的文章,我嘗試從司長的發言中整理出行政執行力應是指行政官員把政策按定下的目標及計劃有果效及有效率地執行出來的能力。
以現今公共行政的情況,尤其是要管治香港這種多元化的後現代社會,政府要有效施政,絕對不能只具備足夠的行政執行力就可以。行政官員所需要擁有的能力還包括起碼以下的多個方面。
要有效施政,首先就要充份了解施政的管治環境,即掌握到管治環境的各個部份的情況,因那會影響到甚麼政策出台才會被接受及在執行時所會碰到的大大小小障礙。而在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就更加必須掌握香港社會在過去十多年的變化,尤其是出現在香港公民社會的轉變。因此,行政官員必須具備相當的管治敏感度,才能捕捉到這些可能表面看來是微細,但卻會對施政影響深遠的變化。反國民教育科的社會運動是最好的例証。
在社會矛盾愈趨激烈和尖銳的管治環境下,行政官員更需要的不是「好打得」的能力,而是親和力及同理心。那就是能夠心平氣和地去聆聽不同意見者的聲音,並讓人感到官員能身同感受那些受政策影響的人所處的境況和承受的壓力,贏取得到他們的信任。這不是落區見見市民,或在發表公開言論時信誓旦旦說會真誠地聆聽市民意見和急市民所急,或要求市民先要信任政府給政府機會就可以達到的。那是要在制定政策的過程及具體的政策內容內實質反映出來,並要經過長期的工作一點一滴才能累積起來的。
相關的就是具備設計及執行公平程序的能力。這不是政府做事要依足規規矩的那種「正當的程序」,而是要讓那些受政策決定影響的人,感到他們有充份的機會去表達意見,並這些意見會被公平及公正地看待。更進一步的,市民不只是要求一個被諮詢的權利,因那不足以保証程序能得出一個公正及公義結果,他們更期望可以實質地參與決策,那才能達到公平程序的要求。而香港公民社會對這方面的渴求,應會是愈來愈大的。
能否設計出一個為多方接受的管治方案,所要求的也並不是有效地執行上級已定下方案的能力,而是需要能把各持份者的訴求都能兼顧得到的創意。這也就是能夠「跳出盒子」(think out of the box)的思維方法。其實這還要求行政官員有敢於挑戰上級固有思維的勇氣,或對上級那些明知必會踫釘的命令提出挑戰,那才能打破政府內蕭規曹隨的劣習。當然,這也需要上級官員要有願意接受不同意見的量度,而不只是口說要甚麼擇善固執,卻其實只是剛復自用。
即使能創制出好的政策,那還需要有好的論述能力去把政策向市民推介,並爭取他們的支持。這不是指善用「語言偽術」去把官員的看法包裝成滴水不漏,為將來政策出現失誤留一條後路。而是能讓市民清楚知道政策的前因後果,並在作出相關決定時的各種局限及所要兼顧的各種利益考慮。這也不是能言善說就可以做到的,還要與之前提到的親和力及設計公平程序的能力相配合,好的論述能力才能揮出取信於民的效果。亦唯有能取信於民,有效管治才有望達到,因不能為市民所信任,多具創意的政策建議或多有效率的行政執行,對有效施政都不會產生實質果效的。
還有一項能力,就是調解的能力。在多元化的後現代社會中,人們之間的分歧可能不止於利益的分配,更會出現在價值的衝突上。或許政府在這種問題上沒有明確立場,但對當代的行政官員來說,他們所面對的挑戰還包括如何在多元文化下促成持不同價值觀的人接受在這樣的社會中共存,就不能單方面堅持己見,亦得接受其他價值系統的存在。亦要運用創意及親和力,使各方可以就出現價值衝突的問題,能就解決方案達成共識。雖對各方來說,這未必是他們認為是最好的方案,但卻至少一個能為多方共同接受的方案。

沒有留言: